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特
設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尚包括下列事項中涉及內部控制缺
失部分:
1、監察院糾正(舉)與彈劾案件。
2、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臺中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改善事項。
3、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事項。
4、機關實施檢查評估及外界關注等事項。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
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 。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
告。
(六)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
追蹤其改善情形。
(七)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
主任秘書兼任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置委員二十一
人,任期隨職務異動,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總工程司。
(二)專門委員。
(三)副總工程司。
(四)土木工程科科長。
(五)道路養護科科長。
(六)景觀工程科科長。
(七)公園管理科科長。
(八)路燈管理科科長。
(九)管線管理科科長。
(十)建築工程科科長。
(十一)工程品質管理科科長。
(十二)企劃科科長。
(十三)各工務大隊大隊長。
(十四)秘書室主任。
(十五)政風室主任。
(十六)人事室主任。
(十七)會計室主任。
四、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
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前項會議,得指定本
局及所屬各科、室及大隊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企劃科及會計室辦理,幕僚作業小組成員由各科
、室、大隊指派一人擔任,依業務權責分工。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