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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景觀水岸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及維護臺中市景觀水岸河段
   (以下簡稱水岸區),俾提供優質休憩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水岸區,指本局轄管區域內排水道完成環境營造改善區域
    並經公告河段者。


三、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並得將水岸
    區受理申請使用核准事宜委託所屬各區公所執行。
    各區公所應於核准各項使用申請時副知本局,以利管理工作。


四、為維護水岸區環境及遊憩品質,涉及本府各相關機關權責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水岸區周邊人行道、路燈及綠帶維護工作
         (以臨路人行道外側欄杆為界,另不含欄杆)。
  (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媒合或執行工作。
   (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遊民輔導及安置工作。
   (四)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集水區污染源稽查工作。
   (五)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集水區公、民有零售市場增設或輔導
         設置油脂截流設備工作。
   (六)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水岸區周遭專用自行車道設置及維護
         工作。
   (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加強巡邏及治安維護工作。


五、水岸區開放時間,由本局公告之。

六、於水岸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拒絕進入或勒令離開,經勸導不服
    者,通報各權責機關依法令處理,如遇有危險或障礙不能排除時,得
    通報警察協助處理:
  (一)擅自墾植、放牧、種植果菜、花木。
  (二)鬧事、賭博、妨害風化、攜帶危險物品、製造噪音或妨害公共
         安寧。
  (三)擅自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烹煮燒烤食物或其他營利行為
         。
  (四)赤身露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五)擅自烤肉、施放煙火、夜宿、搭設帳棚、營火遊戲等活動。 
  (六)游泳、戲水、沐浴、洗滌、釣魚、放生、污染水質、毒害或傷
         害動植物。
  (七)拋棄果皮、紙屑、家庭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八)曝晒衣物或其他物品。
  (九)傾倒廢土、破壞景觀及水岸區內設施、攀折或損毀花木、竊取
         公物等。
  (十)違規停放車輛或擅自以汽、機、腳踏車進入水岸區。
  (十一)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危害他人安全之虞。
  (十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
           等。
  (十三)攜帶動物,但有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不在此限,且須處
           理攜帶寵物之排泄物。
  (十四)飼放、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十五)從事划船、溜冰、腳踏車、直排輪、滑板車或棒球、壘球、
           高爾夫球等活動。
  (十六)颱風、豪雨期間,洪水容易暴漲,強行進入已關閉之水岸區
           範圍。 
  (十七)其他經本局公告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或第十二款之行
    為,經本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損毀水岸區內各項設施或樹木草地者,應負維修復原或賠償之責。

八、水岸區各項設施,限由各機關(構)、學校、團體、私法人以書面
    向本局提出使用申請。
  活動性質不適於水岸區或有損壞場地設施之虞者,得不核准使用。


九、申請使用水岸區各項設施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使用水岸區各項設施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於使用設施
         當日起前十日至六十日,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提出申請,
         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場地配置圖、場地及設施安全維護計劃
         書、清潔計劃書及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二)應於使用場地當日七日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若未
         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者,廢止核准。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
         屬公益活動,免收保證金
   (三)申請者應於核准後在使用日前一日,會同本局共同勘查。
   (四)設施使用期滿後一日內回復原狀,並檢附回復原狀照片報請
         本局查驗合格後,於七日內退還其保證金。
    前項第一款之保證金,用以擔保使用者之回復原狀及損壞賠償之責
    任。


十、水岸區各項設施之申請使用期間,一次不超過五日為限。但得繼續
    申請。
  同一地點、期間有二以上申請者時,依申請書收件時間先後審核。
    但政府機關或該設施認養申請者,應優先許可。
  申請人因故變更使用期間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


十一、申請使用水岸區各項設施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已
      許可者,應命停止使用:
   (一)場地現況若受踐踏、風雨、蟲害等侵蝕,造成地坪現況不
           佳時,而有危害使用人安全之虞。
   (二)申請範圍周邊有工程單位施工時。
   (三)因空襲或其他意外事件。
   (四)活動前與活動期間遇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
           豪雨特報,其警戒區域包含本市地區時。
      未依前項規定停止使用水岸區各項設施者,本局得依行政執行
      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申請者應自行負責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垃圾、場地清理
      等工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小時內清掃整理回復原狀;其有損壞
      公共設施或未清理垃圾、場地之情形,經本局會勘限期處理仍未
      處理時,得由本局僱工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項內扣付
      ,不足之額度另行追償。


十三、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核准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
     (一)違反原申請用途。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假借活動名義而對外營業、做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或
           募款。但經核准展售者,不在此限。
     (四)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環境
           衛生或破壞公物。
     (五)舉辦私人祭奠活動或宴客。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