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及維護臺中市景觀水岸河段
(以下簡稱水岸區),俾提供優質休憩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水岸區,指本局轄管區域內排水道完成環境營造改善區域
並經公告河段者。
三、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並得將水岸
區受理申請使用核准事宜委託所屬各區公所執行。
各區公所應於核准各項使用申請時副知本局,以利管理工作。
四、為維護水岸區環境及遊憩品質,涉及本府各相關機關權責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水岸區周邊人行道、路燈及綠帶維護工作
(以臨路人行道外側欄杆為界,另不含欄杆)。
(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媒合或執行工作。
(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遊民輔導及安置工作。
(四)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集水區污染源稽查工作。
(五)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集水區公、民有零售市場增設或輔導
設置油脂截流設備工作。
(六)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水岸區周遭專用自行車道設置及維護
工作。
(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加強巡邏及治安維護工作。
五、水岸區開放時間,由本局公告之。
六、於水岸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拒絕進入或勒令離開,經勸導不服
者,通報各權責機關依法令處理,如遇有危險或障礙不能排除時,得
通報警察協助處理:
(一)擅自墾植、放牧、種植果菜、花木。
(二)鬧事、賭博、妨害風化、攜帶危險物品、製造噪音或妨害公共
安寧。
(三)擅自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烹煮燒烤食物或其他營利行為
。
(四)赤身露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五)擅自烤肉、施放煙火、夜宿、搭設帳棚、營火遊戲等活動。
(六)游泳、戲水、沐浴、洗滌、釣魚、放生、污染水質、毒害或傷
害動植物。
(七)拋棄果皮、紙屑、家庭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八)曝晒衣物或其他物品。
(九)傾倒廢土、破壞景觀及水岸區內設施、攀折或損毀花木、竊取
公物等。
(十)違規停放車輛或擅自以汽、機、腳踏車進入水岸區。
(十一)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危害他人安全之虞。
(十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
等。
(十三)攜帶動物,但有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不在此限,且須處
理攜帶寵物之排泄物。
(十四)飼放、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十五)從事划船、溜冰、腳踏車、直排輪、滑板車或棒球、壘球、
高爾夫球等活動。
(十六)颱風、豪雨期間,洪水容易暴漲,強行進入已關閉之水岸區
範圍。
(十七)其他經本局公告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或第十二款之行
為,經本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損毀水岸區內各項設施或樹木草地者,應負維修復原或賠償之責。
八、水岸區各項設施,限由各機關(構)、學校、團體、私法人以書面
向本局提出使用申請。
活動性質不適於水岸區或有損壞場地設施之虞者,得不核准使用。
九、申請使用水岸區各項設施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使用水岸區各項設施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於使用設施
當日起前十日至六十日,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提出申請,
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場地配置圖、場地及設施安全維護計劃
書、清潔計劃書及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二)應於使用場地當日七日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若未
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者,廢止核准。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
屬公益活動,免收保證金
(三)申請者應於核准後在使用日前一日,會同本局共同勘查。
(四)設施使用期滿後一日內回復原狀,並檢附回復原狀照片報請
本局查驗合格後,於七日內退還其保證金。
前項第一款之保證金,用以擔保使用者之回復原狀及損壞賠償之責
任。
十、水岸區各項設施之申請使用期間,一次不超過五日為限。但得繼續
申請。
同一地點、期間有二以上申請者時,依申請書收件時間先後審核。
但政府機關或該設施認養申請者,應優先許可。
申請人因故變更使用期間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
十一、申請使用水岸區各項設施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已
許可者,應命停止使用:
(一)場地現況若受踐踏、風雨、蟲害等侵蝕,造成地坪現況不
佳時,而有危害使用人安全之虞。
(二)申請範圍周邊有工程單位施工時。
(三)因空襲或其他意外事件。
(四)活動前與活動期間遇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
豪雨特報,其警戒區域包含本市地區時。
未依前項規定停止使用水岸區各項設施者,本局得依行政執行
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申請者應自行負責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垃圾、場地清理
等工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小時內清掃整理回復原狀;其有損壞
公共設施或未清理垃圾、場地之情形,經本局會勘限期處理仍未
處理時,得由本局僱工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項內扣付
,不足之額度另行追償。
十三、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核准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
(一)違反原申請用途。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假借活動名義而對外營業、做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或
募款。但經核准展售者,不在此限。
(四)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環境
衛生或破壞公物。
(五)舉辦私人祭奠活動或宴客。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