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捷工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第三條 捷工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課: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路網規劃、
路線及場站規劃、捷運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土木建築之設
計審查、環境影響評估、運輸系統整合、公共設施之配合規
劃、營運規劃、財務規劃、人力規劃、培訓及其他不屬各課
之事項。
二、機電系統課: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設備、月台
門、號誌、通訊、電力、電車線、通風、車輛、水電空調、
自動收費系統、電梯、電扶梯、機廠設施之規劃、設計、採
購、安裝、測試、審查、驗收、運轉、維修等。
三、捷運工程課: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工程路線、
場站及附屬設施之先期調查、土木、建築、景觀、水電環控
、工程之發包、施工管理及興建營運合約之合約管理等。
四、開發路權課: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用地取得、
路權管理、土地開發及開發合約之管理等。
第四條 捷工處置秘書、課長、課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
助理管理師、書記。
第五條 捷工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依法辦理土木、建築、水電
及環境控制、機電系統工程施工之現場監督、工務協調、變更
設計、介面協調等相關業務,所需人員由捷工處編制員額內派
充之。
第六條 捷工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捷工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捷工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捷工處擬
訂,報請交通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捷工處擬訂,報
請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捷工處訂定,報請交通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
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之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
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