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推動臺中市后里區環境保護及
永續發展工作,特設環境治理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環境品質提升、增進區民健康與福祉政策之諮詢與意見之提出。
(二) 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空氣汙染防制、水汙染防制及
噪音管制政策之諮詢與意見之提出。
(三) 其他環境保護或環境生態政策之諮詢與意見之提出。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區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本公所主任秘書及民政課課長。
(二) 環保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三) 對環境保護及公共衛生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至四
人。
(四) 里(鄰)長或地方公正人士三人至六人。
(五) 民間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出缺時,得由區長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委員會由本公所民政課派員辦理委員會幕僚事務。
六、本委員會委員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
上委員之連署亦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不克指定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除召集人外,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
前項會議。
七、本委員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迴避。
九、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或有關業務機關列席
,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列席。
十、本委員會聘(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公所名義送至本公所有關業務單位或臺
中市政府及其所屬其他機關研處。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