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本市各區
公所落實推動客家事務,推展客家文化保存與傳承,特訂定本
處理原則。
二、本會對區公所協助範圍如下:
(一)推動客家文化設施興(修)建事項。
(二)推動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事項。
(三)推動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事項。
(四)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事項。
(五)推動客家語言發展事項。
(六)其他與客家事務有關事項。
三、協助種類與標準:
(一)經費協助:
1、全額補助:區公所未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經費而經本會審查辦
理具有示範性、前瞻性、創新或特殊重要文化價值及其他對
客家文化傳承工作有重大影響之計畫。
2、部分補助:區公所執行與客家事務相關之年度施政計畫,核
有自籌經費或其他機關補助事項,本會補助經費最高新臺幣
50萬元,並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業務協助:區公所向中央機關申請辦理客家文化計畫有關之
經費補助案件層轉或執行與客家事務相關業務需本會協助事
項。
四、區公所向本會申請經費協助,應配合實際需求依本會製訂格式
擬訂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送本會審查: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的
(三)計畫執行要項及期程
(四)計畫執行之方法及步驟
(五)計畫執行之預定進度
(六)經費來源及預算明細
(七)預期效益
五、區公所擬提次年度專案計畫經費協助需求,得於本年度6月底
前向本會提出計畫書,經本會審查後按預算法納編次年度協助
預算。
六、區公所需按中央機關補助機制申請中央經費補助事項,應依中
央規定計畫提送期程並考量行政作業期程儘早函送本會層轉。
七、補助經費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原則上於活動結束後辦理撥付,但額度超過100萬以
上或執行期程需跨越年度者,得由受補助者敘明理由報本會
同意後辦理分期撥款。
(二)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應於十
二月二十日前),檢具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
表、獲補助經費項目金額明細表,並依稅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及一般公認之會計製作方式加裝封
面裝訂成冊,向本會辦理核銷撥款結報。
(三)經費協助按比例補助案件,區公所依計畫執行後實際支出金
額未達計畫預定金額時,本會依實際支出比例調整補助經費。
八、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九、區公所執行本會協助計畫時,於作品出版、發表、活動現場或
進行媒體宣傳時,應依本會指定之「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
會」字樣及呈現方式,將本會列為指導單位。
十、本協助處理原則未規定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