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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年度標案考核計畫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提升本府標案執行成效,落實三級管考的制度,建立內部分
    層負責、逐級管考機制及管理方針,透過考核作業,以強化市政建設
    ,提升市民生活品質。


二、依據:臺中市政府標案管制考核作業要點第九點。

三、評核方式:茲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
    制考核要點訂定考核指標,據以考評各機關之標案執行績效。
    (一)考核機制:以機關平均列管標案總件數為基準,分二類組 (A類
        組:六至五十件、B類組:五十一件以上)評比各機關辦理標案之執
        行績效。年度標案未達5件者不列入評比;考核項目及權重比率
        依管理機制、執行進度、加分項目等三項考核指標制訂評分基準
        表(如附表)。
    (二)考核指標:
        1.管理機制:包括年度各標案登錄情形、每月填報進度情形、機
          關每月召開標案進度管制會報是否依限提送資料、機關委員出
          席率及表現、標案刪除率、標案期程修正率等。
        2.執行進度:包括每月評比績效、連續二個月以上進度落後逾百
          分之十案件數等。
        3.加分項目:包括工程品質成績、工程獲獎實績、其他具體優缺
          點等。


四、考核成績計算:依前述考核機制規定分二類組進行評核,以考核項目
    指標及權重分配,個別計算各分項考核項目得分加總後,即為機關實
    際得分,並轉換為序位,由低至高排定名次。


五、獎懲作業:各機關應以實際辦理標案管制作業及主辦標案之人員為限
    ,包括各機關標案進度管制會報委員、研考主管、負責推動標案業務
    之研考及相關人員等,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成績八十五分以上且名次第一名:記功一次至多二人,機關敘獎
        額度不超過十二次嘉獎。
    (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且名次第二名:嘉獎二次至多二人,機關敘獎
        額度不超過六次嘉獎。
    (三)成績八十五分以上且名次第三名:嘉獎一次,機關敘獎額度不超
       過三次嘉獎。
    (四)成績未達六十分且名次為最後三名:申誡一次。
    前項懲處,研考人員及主管如已落實管理、宣導及簽辦懲處等措施,
    並提出相當文件證明,經簽奉市長核准者,得不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