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使更新單元之劃定依據明確化,特訂定本基準。
二、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在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畫或其他法規中訂
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三、本基準所稱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係指除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自行
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
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外之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案件。
四、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臺中市都市更
新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且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
合附表一所列狀況之一,其採重建方式處理者並不得有空地過大之
情形,相關事項應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載明更新
單元劃定。
第一項所稱空地過大係指為更新單元範圍內採重建方式處理者,既
有合法建築物之基地面積,小於同一更新單元(不計入臺中市既存
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前違章建築地面層建築範圍面積)總面積的二
分之一。
五、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基地情況特殊,
經敘明理由,提報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
者,係指:
(一)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經本府同意者。
(二)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爆炸或其他等不可抗
力之重大事變而遭受損害,亟需重建者。
(三)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輻射汙染建築物,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應予修繕補強者。
(四)符合附表一之建築物基地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且無鄰地可合併辦
理都市更新者。
(五)全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
前項除第四款外,得不受前點附表一及空地過大規定限制。
六、合法建築物及違章建築之地面層建築範圍面積,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
1、依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相關合法建物證明文件載明
之基地面積計之。
2、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
(1)經本府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認定為合
法建築物之基地面積計之。
(2)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建
築主管機關或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
該建物之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繳納水費憑證、繳納電費
憑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地形圖、
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
測繪地圖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文件內已記載一樓主
建物及騎樓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參
考航測圖等有關資料以為一樓主建物及騎樓面積之認定
證明。
(3)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以更新單元之
法定建蔽率與合法建築物一樓主建物面積及騎樓面積,
反推其基地面積,以該筆宗地面積為上限計算。
(二)違章建築地面層建築範圍面積:
1、臺中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前已存在之違章建築為限,
並應由建築師依臺中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以前出版之
地形圖、 航測圖等相關證明文件及經測量技師簽證之現況
實測圖檢討計算違章建築面積,並經違章建築主管單位確認
後,不計入更新單元範圍總面積。
2、臺中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後建造之違章建築地面層建
築範圍面積,視為空地面積計算。
七、更新單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空地面積得不計入更新單元範
圍總面積:
(一)空地屬產權持分細碎、複雜或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眾多致更新推
動困難,經敘明理由提報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審議同意者。
(二)空地屬現有巷道、道路。
(三)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件納入周邊空地為完整街廓或自行劃定更新
單元案件周邊空地無鄰接道路無法直接指定建築線者。
八、法定建蔽率依該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認定之。
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件無涉及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文件,空地過
大基地依附表二認定,應由建築師簽證確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