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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地方鏈結型)計畫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轄區內各產業機械設
    備廠商結合學研能量投入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提升國家競爭力
    。訂定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
    械及航太產業升級計畫」(地方鏈結型)(以下稱本計畫)。


二、申請資格:
    本計畫係以協助提升市內智慧機械及航太製造與維修企業從事技術創
    新研發,並帶動市內產業發展為目的,其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各
    項:
    (一)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之機械及航太製造或與智慧機械
        研發項目相關企業,代表申請廠商須設籍(立)於臺中市。
    (二)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三)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同一廠商同一計畫年度以申請一件為原則,已連續二年獲得本計
        畫之補助者,第3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五)最近3年內曾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
    (六)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七)未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或其停權處分期間已屆滿情
        事。
    (八)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九)其他經科技部或本局公布須符合申請資格之條件。


三、申請計畫內容:
    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研發」特質,「創新技術研發」係指與技
    術相關之「創新應用」或「創新研發」,且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
    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
    (一)「創新應用」以未曾獲中央或本計畫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
         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
         並有明顯效益者。
    (二)「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
         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
           計、研發及應用等。
         2.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
           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3.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
           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四、申請應備資料:
    申請研發計畫應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
    及負責人印章)
    (一)申請表一式1份。
    (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0年11月1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
        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工廠
        登記證(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1份。
    (三)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創未滿一年之
        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影本1份。
    (四)『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文件。
    (五)計畫書一式7份。
    (六)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証明影本1份(未進駐者可免
        繳)。
    (七)僱用勞保員工人數之證明文件(如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局保
        險費繳款單等)。
    (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本計畫申請所需之書表,由本局另定之。


五、計畫審查:
    審查方式分為書面資格審查、技術審查委員會及各技術領域審查委
    員會聯席會議審查。
    技術審查委員會依計畫屬性,組成若干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相關
    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由本局聘請相關該管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
    。各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由技術審查委員互相推選1人擔任。
    技術審查委員會係審核提案計畫內容是否具有「創新技術研發」性
    質,其審查項目如下:
    技術創新           佔35分
    研發能力           佔20分
    預期效益           佔20分
    實施方法           佔25分
    共通性項目(研發團隊、經費編列、清潔生產/資源回收等)納入
    上述審查項目綜合評比。
    其他鼓勵事項(加分)  最高10分為限。
    各技術領域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
    人,召集各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召集人(或由各領域技術審查委員
    會召集人指派1名該領域審查委員)組成,審議下列事項:
    (一)確認技術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
    (二)審議申請人所提研發計畫內容之優劣順序排列。
    (三)計畫補助金額核定與刪減。
    (四)計畫終止審議,但以相關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決議須提各技術
        領域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者為限。
    審查期限自本局受理申請日起2個月內完成,如有通知補正申請資
    料者,自通知後7天內補正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起算2個月;但必
    要時審查期限本局得再延長1個月。


六、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人
    事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會計科目及編列
    原則如附件),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50%,個案申請者,申請補
    助上限新臺幣300萬元整;聯合申請者,廠商得結合供應鏈上、下
    游廠商或技術服務商共同聯合申請,補助上限新臺幣1,000萬元整
    ,申請計畫期程最長1年,但不得短於6個月。申請計畫期程如本局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計畫簽約: 
    簽約廠商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起30日內辦理簽約,若無法依限辦
    理,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
    1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契約生效日為本局審查通過核定通知之當月第1日或下一個月之第1
    日(例如:本局核定日期為8月20日,則其契約生效日得為8月1日
    或9月1日)。簽約廠商得擇一選定為契約生效日,如本局另有規定
    計畫期程者,不在此限。


八、補助款撥付:
    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二次付款。期初(簽約)支付補助
    款50%,俟期末提出結案報告後,再支付其餘(50%)款項。
    本局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本局補助款如有結餘及孳息毛額
    , 應自本局通知到達後15日內繳回。


九、計畫管考及變更:
    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經本局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
    者,得依契約規定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
    簽約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
    結束後3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局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第5點之各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得為前項計畫工作進度
    查訪專家。前項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由本局或受委派之會計稽核
    人員進行之。
    本局及受本局委派之會計稽核人員及審計機關之相關人員得隨時查
    閱簽約廠商與本計畫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如有不符合本計畫用
    途之經費,有權不予核銷。
    簽約廠商須於期中提送工作進度報告表及會計報告表,以了解計畫
    進行情況,期末則須提交全程計畫執行結果報告及會計結算表。
    簽約廠商所提送工作進度報告及全程計畫執行結果報告之審查由相
    關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經本局通
    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局得逕行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
    前項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之改進與否查訪,由該領域技術審查委員
    會為之。
    計畫期程中若有變更計畫之情事者,廠商於期限內辦理計畫變更。
    前項之變更作業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十、智慧財產權歸屬:
    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其權利歸研發廠商所有,但另有
    約定者從其約定。


十一、業者申請計畫不得重複申請:
      同一計畫年度不得重複向其他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簽約計
      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解除合約並繳回全部補助款,
      並自解約日起5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