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並結合民間團
體、推展本市各項福利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府各業務單位。
(二)於本市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服務其章程明訂辦理社會福利之社團法
人、財團法人基金會及社會福利機構,經查核其財務組織運作健
全、依法召開法定會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者之單位。
(三)大專院校。
三、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需要訂定計畫並據以實
施。
(二)一般性補助:依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以下簡稱本市補助項目及基準)並據以審定。
(三)福利主軸性補助:每年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需要訂定。
四、補助標準:
(一)政策性方案:依實際所需經費預算額度,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
策及可行性、必要性規劃初審,申請單位得列部分自籌經費。
(二)一般性方案:依本市補助項目及基準審核,申請單位申請經常
及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三)人事補助方案:依本市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如涉及立法與政
策執行項目之支薪標準之一致性應提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
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
(四)福利主軸性方案:每年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需要訂定,最
高補助百分之百。
五、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方案每單位每年補助額度(含小額補助)以新臺幣二百
萬元為上限(人事補助及資本門另計)。大額補助方案每案最
高三十萬元;小額補助方案每案最高五萬元,每單位每年補助
額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福利主軸性方案:視預算額度,每年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
需要訂定。
(三)配合中央及本府政策執行之方案,經本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審議通過,得不受補助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四)由政府委託辦理或公設民營執行之方案得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五)申請計畫具目的創新性、實驗性及整合性計畫為優先補助。
(六)方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後上網公告。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
顯適當位置標示「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六、申請時間:
(一)屬福利主軸性方案、一般性方案、人事補助及資本門之補助申
請時間為前一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屬下半年度計畫(不
含福利主軸性及人事補助)申請時間為當年度四月十五日至四
月三十日(申請截止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小額補助方案應於計畫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最後申請截止
日為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未於時限內提出,不予補助。但特
殊情形依申請單位來函說明,經業務單位審查有理由者,不在
此限。
(三)身心障礙社團房屋租金補助於簽訂租賃契約後一個月內提出申
請(契約期間為跨年度者,得於隔年度開始時函請臺中市政府
社會局就同一契約續為補助剩餘月份)。
(四)緊急及具時效性等特殊案件,經本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書面
同意者,得不受前三款時限限制。
七、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計畫申請書。
(二)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大專院校應以該校名義提出申請。
2.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3.其他依照相關法規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單位,均應檢附公共
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4.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項
目、金額及核定函。
5.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
相符。
6.其他。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申請案應先送社會局依審核重點就計畫內容、相關文件及經
費需求提出初審意見,由社會局彙整,送本委員會審議核定
。
2.本委員會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如有實地勘查之必要,
得派員實地勘查後審議核定。
3.小額補助方案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本要點及本市補助項目及基
準審查逕予核定後,送本委員會備查。
4.審查人員就任(兼)職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應迴避審查。
(二)審核重點:
1.程序要件:
(1)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補助資格。
(2)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其立案組織(捐助)章程之宗旨及服
務內容。
(3)申請計畫是否符合補助範圍、項目及基準。
(4)申請補助經費及自籌款編列情形。
(5)無逾期未核銷案件。
(6)無重複申請補助項目。
(7)申請單位若經政府機關裁定停止補助,該停止補助期間
亦不得申請本府公益彩券補助。
2.實質要件:
(1)計畫內容可達成預期效益。
(2)可就計畫目的訂出評估指標。
(3)前年度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
(4)是否重複政府已辦理事項。
(5)是否為補充政府未辦理之事項。
(6)申請計畫具創新性、實驗性及整合性。
(三)申請案件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者,簽奉市長核定後通知申請
單位;未核定補助者,敘明審核意見,通知申請單位。
(四)針對申請人事補助暨年度補助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團體,
於每年度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輔導、考核、評鑑事宜,並做
為未來補助之依據。
九、財政處理:本委員會決議簽奉市長核准後,本府應按審議結果通
知本府相關機關,請各機關依規辦理後續預算審議程序。
十、一般性方案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二週內檢附收據及第二款第一
目文件據以憑撥。
2.人事補助費用有預付需求者,申請單位應予收到核定函二
週內,檢附原因及理由向本府業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
有理由者,始得以預付方式辦理;採預付者應設立專戶專
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
孳息應於當年度十二月繳回;但每年孳息金額為新臺幣三
百元以下者,得免繳回。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
成後,始得請款。
3.資本門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於補助單位提出申
請後,依工程進度及實地考核結果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再行撥付。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之受補助項目,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
始憑證正本、領據送本府,另應檢附下列文件報本府結案
:
(1)核定公文。
(2)支出明細表。
(3)收支清單。
(4)支出憑證簿。
(5)黏貼憑證用紙。
(6)計畫績效評估表。
(7)資本門支出檢附財產保管清冊。
(8)其他等相關資料。
2.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
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
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
進度、進度及計畫總經費時,應詳述理由,層報本府業
務單位核准後方得辦理;其經費有變更者,除不可歸責
於受補助單位外,以函報本府業務單位一次為原則,且
應於計畫預定結束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3、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不得相互流用,其劃分標準依行
政院主計處訂頒之各類歲出歲入預算經常、資本門劃
分標準規定辦理。
4.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
(包括本府補助及受補助單位之自籌款部分)扣繳稅款
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
所得稅扣繳。
5.受補助單位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
情事者,得就該部分列明原因,報經本府業務單位核
定,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
6.計畫執行完成時,應將賸餘經費(應註明經常門或資
本門)連同其他衍生收入繳回辦理結案。補助款核銷
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應自
籌經費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
,應繳回差額。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提出自籌
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得派員不定期瞭解辦理情形並抽查受補助單位補
助經費收支帳目、計畫執行等相關資料,補助單位應
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並依查核建議進行改善,其查
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二)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
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
督。
(三)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
委任書應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
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
應繳回原補助款,完成核銷後始得再次申請。
(五)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自籌款或申請補
助資料編列不實或造假情事、未依用途或虛報、浮報
等情況,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並應繳
回已補助之經費。
(六)補助款所支付之經費,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
不符原核定目的及用途,應予剔除時,並將該項剔除
經費繳回。
(七)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
依情節輕重,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已預付者應繳
回原補助款。
十二、其他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或團體提出申請補助,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或團體申請補助項目
及金額,如獲得同一項目補助,該項目不予補助。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項下支應
,並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執行,經費用罄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
辦。
十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另定並公告之。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