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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色民宿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特色民宿項目之認定,以輔導本市特色民宿之合法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特色民宿,指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且位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或離島地區。



三、 本市之特色民宿,應具備下列二種以上之特色項目:
一、生態特色。
二、景觀特色。
三、文化特色。
四、建築特色。
五、文史展示特色。
六、收藏特色。
七、休閒農業特色。
八、產業生產過程體驗特色。
九、特殊生活體驗特色。
十、地方美食特色。
十一、配合政府發展地方觀光產業(活動)特色。
十二、經營服務特色。


四、 申請認定特色民宿者,應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具體述明符合特色項目之申請書、相關佐證資料及其他必要之文件向本府提出。

五、 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認定工作,應設特色民宿評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針對申請人提出之特色項目審核。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另置委員七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民政局、農業局、文化局、專家及學者各一人組成之。

六、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每次出席評審之委員不得少於五人,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通過。

七、 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 本小組會議視實際需要,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主動申請簡報及說明;必要時,並得進行實地勘查。

九、 申請特色民宿案件,有應補正事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十、 評審結果符合特色民宿項目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