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市政業務數位化、資訊化及智慧
化,提升行政效率,有效協調、溝通及整合本府各機關資訊資源,提
供可靠、安全、便捷之服務,特設臺中市政府資訊規劃及資訊安全推
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本府整體資訊發展架構。
(二)研議本府整體資訊發展策略。
(三)本府資訊系統之整合、分工、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審議本府資訊安全預防、危機處理、通報、稽核等事項。
(五)配合中央資訊發展政策之推動。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各一級
機關(單位)副主管兼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會
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應
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成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
決之。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資訊中心主任兼任,綜理本委員會
幕僚行政事宜;另置幹事三人,由本府資訊中心派員兼任,襄助本委
員會行政事務。
八、本委員會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
員列席。
九、本委員會下得設置相關工作小組或專案小組,其名稱、任務、成員及
會議召開方式等,由需求機關(單位)提會討論後成立。
十、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資訊中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