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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展,增進
    民眾公民素養,特依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社區大學課程分一般性課程及專案性課程。

三、一般性課程分下列三類:
  (一)學術課程: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養思考分析
  與理性判斷的能力,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課程。
  (二)社團課程:旨在促進民眾參與社區服務,培養民主素養,發揮社會
  關懷,凝聚團體意識,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課程。
  (三)生活藝能課程: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提供正當
  休閒與提升生活品質,包括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休閒運動
  等課程。


四、專案性課程,旨在配合市政宣導,培養民眾公民素養之課程。本課程
  限於學術與社團課程,包括公民素養、環境生態、多元文化、弱勢關懷
  、社區發展、志工培訓及市政建設等相關議題之課程。


五、社區大學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社區大學設置宗旨。
  (二)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三)不得涉及侵入性醫療行為。
  (四)不得開設其他法令禁止開設之課程。
  (五)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課程之開設,應有均衡比例,單一類別比例
  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六)每門課上課時間以十八週為原則。


六、社區大學專案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依本局設定之年度重點議題申請辦理。
  (二)每門課上課時間依本局年度專案性課程開設規定辦理。
  (三)每班學員人數不少於十五人。


七、一般性課程開設報核規定如下:
  (一)報核時間:以分兩期(春季班、秋季班)報核為原則;春季班課程報
  核時間為上年度十二月三十日前,秋季班課程報核時間為每年七月三十
  日前。
 (二)檢具資料:前期開設課程概況、成果與檢討、一般性課程總表、分
  類表、每門課程資料 (含課程名稱、目標、課程大綱、上課日期及時數
  、上課地點、師資簡介、學員資格、收費規定等)。
  專案性課程開設報核規定如下:
 (一)報核時間:依本局規定之申請時限內完成。
 (二)檢具資料:課程資料(含課程名稱、目標、課程大綱、上課日期及
  時數、師資簡介、預期效益等)及各項費用明細表。


八、一般性及專案性課程審核作業,由本局邀請學者專家審議之。

九、經本局審查通過之專案性課程,得酌予經費補助,每年至多以新臺幣二
 十萬元為原則。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