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 為鼓勵弱勢勞工參與臺中市勞
工大學(以下簡稱勞工大學)學習各類新知,提昇職場專業知能,
藉以增強就業競爭力並保障工作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就讀「勞工大學」之學員(須同時符合資格一及二始可申請本補助,
證明文件詳見附錄)
(一)資格一(符合一項即可):
1.設籍臺中市之在職勞工。
2.工作地點在臺中市之在職勞工。
(二)資格二: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三萬六千三百元以下(
第10至12項除外)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2.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3.原住民。
4.身心障礙者。
5.新住民(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6.中高齡者。(四十五歲以上)
7.十五歲至十八歲之人。
8.初任人員。
9.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10.育嬰留職停薪者。
11.獨力負擔家計者。
12.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
要者。
三、補助項目:
依所報名課程之學費全額申請補助,惟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
經費用罄截止。
四、補助作業程序:
(一)符合資格者須先繳交全額學費,惟不需繳納保證金,並應於勞
工大學每班開課後一週內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開課單位
提出申請;逾期未主動提出申請(應補繳納課程保證金)或經費
已用罄,均不得要求或保留補助。
(二)俟課程結束通過學勤考核者(如學員缺課紀錄達各科目應上課
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將不予補助學費),開課單位應逕予退還
學員學費,並使學員簽收,再向勞工局申請補助。勞工局將依
申請學員檢具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助資格;不符資格之
學員,勞工局將予刪除全額補助費。
(三)各開課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二十天內將補助名冊、印領清冊及
身分資格證明文件送至勞工局辦理資格複查並據以撥付補助費
。
(四)經勞工局複查後同意補助之案件,由開課單位檢具領據送勞工
局申請撥款。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領據應加蓋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
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勞工局撥款入帳。
五、其他事項:
受補助之個人申請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主動繳回補助款項並負相
關責任。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