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執行工程品
質督導及考核事項,以提升工程施工品質、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預防
工程缺失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設置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
小組),督導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及進度等事項。
災害搶險搶修、排水清淤、植栽修剪、路燈修復、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修復、設施零星修復等類別開口契約,工程品質督導小組得免予督
導,但工程主辦單位仍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以維品質。
三、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督導事宜,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
高級主管人員兼任之;必要時得置副召集人一人,由設立機關副首長
或其指定之高級主管人員兼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
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督導小組日常事務。
督導小組除前項人員外,包括工程主辦人員、工程主辦單位主管及工
程主辦機關高階主管,並得由工程專家學者派(聘)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由工程管理費或相關費用支應。
四、督導小組以現場各項施工作業品質為主要督導項目。
五、督導小組應視工程進度安排督導時機,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並
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方式赴工地進行督導。
前項督導應留存紀錄備查。
六、督導小組督導時,得通知承攬廠商及監造單位就指定工程項目進行檢
驗、拆驗或鑑定。
契約規定以外之檢驗、拆驗或鑑定,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者,由廠
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七、督導小組於督導時發現之缺失,應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限
期改善,並繳交缺失改善報告書。
前項缺失改善報告書內容應依改善對策及結果確實編製,並將缺失改
善前、中、後同角度拍照,經督導小組確認後予以留存備查。
八、督導小組之績效考核作業(以下簡稱考核作業)由本府辦理,置考核委
員五名至七名,自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兼任,及
自本府所推薦之工程施工查核委員專家名單中派(聘)兼之,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
九、考核作業分為下列三組:
(一)工程專責機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市
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臺中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二)非工程專責機關。
(三)本府所屬各區公所。
十、考核作業以書面審查為主,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函送前
年度受考核資料至本府,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審查。
前項書面審查件數以各督導小組全年度高階主管執行督導件數百分之
三十為原則,且不少於五件,並由本府考量工程大小、督導時間均布
性後,隨機抽選;全年度高階主管執行督導件數少於五件者則全數書
面審查,書面審查評分表如附表一。
績效考核書面審查資料包括:
(一)全年度在建工程執行督導統計表如附表二。
(二)全年度高階主管執行督導統計表如附表三。
(三)個案督導卷宗(包含督導紀錄表、缺失改善資料、相關函、簽等)
,以一案一卷方式呈現。
(四)其他特殊績效佐證資料。
十一、績效考核成績之等第: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
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未滿七
十分者為丙等。
十二、應將考核成績函送各工程主辦機關,工程主辦機關得衡酌督導小組
成員之個別貢獻度及敘獎之平衡性,核實辦理獎懲。
前項獎懲基準如下:
(一)優等最高得記功一次;甲等且成績達八十五分者最高得記嘉獎
二次,甲等未達八十五分者最高得記嘉獎一次。
(二)乙等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者不予敘獎;乙等未達七十五分者,
最高得記申誡一次。
(三)丙等者,最高得記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