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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暨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局暨各地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各地所)測量助理素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
    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暨各地所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行政院發布「工友管理要點」
    之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本局暨各地所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業務
    人員。


四、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之業
    務單位主辦;編制、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休、
    撫卹等事項,由庶務單位主辦。


五、本局暨各地所測量助理名額,應依臺中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
    設置基準予以配置。


六、本局每年應主動調查各地所測量助理出缺情形及轉調意願,並登錄
    列冊,依序媒合。
    測量助理於原分發機關服務滿二年而有轉調需求者,得於本局調查
    意願時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七、本局暨各地所測量助理出缺時,得由現職測量助理依本要點第六點
    優先轉調,並得列入測量助理甄試分發缺。


八、新僱測量助理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
    量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僱。曾
    在其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
    免予試用。


九、測量助理之管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測量助理應協助各該測量組辦理內外業工作,並應按季提出測
        量助理之考核報告,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二)一般行政業務由人事、庶務單位督導考核。測量助理於外業完
        竣後,應隨測量員返機關,協助處理業務,不得私自離去。


十、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
        知書繕寫,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
        歸檔;地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
        公告圖註記、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協助土地複丈圖、連
        絡圖、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
        地、建物面積第一次計算;地籍圖複照、複製;測量資料之抄
        錄、繕造、彙整、裝訂及電腦操作;地籍圖藍曬;圖籍資料之
        訂正;協助地籍圖庫、電腦室之管理及測量儀器之管理維護;
        測量員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及觀測、障礙物清
        除,量距、豎立稜鏡或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
        設界標、記簿及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及其他配
        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三)地籍圖重測部份: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實地測量、協助指界及
        其他配合地籍圖重測內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四)其他上級機關或主管交辦之地政相關工作事項。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測量助理不得調派
      與測量業務無關之工作,違反者各該主管應予處分。


十二、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適時辦理獎懲
      ,以激勵工作士氣。


十三、測量助理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代查地籍資料、代辦測量案件或執行
      地政士業務,違者應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予以解僱並
      報請本局備查。


十四、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
      依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本局備查。


十五、本局暨各地所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市辦地籍測量教育
      訓練外,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其主管人員
      並應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錄,作為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要
      依據。



十六、本局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
      作需要,得協調各地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轄內各地所測量助
      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


十七、測量助理之平時獎懲比照「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標準表」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飲酒及酒後
      駕車懲處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