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市市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三、每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各園)辦理招生之程
序如下:
(一)招生資訊公告:每年三月起至六月第二個星期日前,於幼兒園網
站、校門口明顯處及本局網站公布。
(二)名額公布:於幼兒園網站、校門口明顯處及本局網站公布各階段
可招生名額。第一階段實際招生名額以扣除直升之幼兒人數、本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及依
法可酌減人數後為準,並依第一階段招生結果,辦理第二階段招
生名額公告。各園實際招收學齡層以園方公布之招生簡章為主。
(三)登記時間:採兩階段辦理登記,各階段登記時間以各公立幼兒園
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簡章公告為準,至遲登記至抽籤當日中午十
二時止。
(四)登記地點:本市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五)抽籤時間:
1、於每年四月第二個禮拜日前完成第一階段招生及抽籤作業;
於每年四月最後一個禮拜日前完成第二階段招生及抽籤作業
。
2、前二階段招生、抽籤時間由本局統一訂定,如招生不足,再
由各園自行訂定第三階段招生、抽籤時間。
(六)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於抽籤結束當日下午七時前於幼兒園網
站、校門口明顯處及本局網站公布。
(七)錄取生報到日期:抽籤當日下午四時前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
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四、登記資格及證明:
(一)不利條件幼兒資格及證明文件:
除本款第五目規定外,以設籍本市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之幼兒為限,其優先入園順序如下:
1、身心障礙: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2、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者。
3、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4、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5、原住民: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優先入園資格及證明文件:
除本款第一目規定外,以設籍本市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之幼兒為限,其優先入園順序如下:
1、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
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社會局轉介文件。
2、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
明者。
3、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
4、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戶口名簿正本。
5、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土地建物
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之一
親等直系血親幼兒(限就讀其一親等直系血親所任職之校
(園)):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在職者為準,
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
者。
(三)一般入園資格及證明文件:
設籍本市年滿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寄居幼兒應
有合法監護人,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五、各園應依下列各款所訂招收順序辦理招生:
(一)第一階段:
1、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四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五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4)五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2、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三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4)五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5)五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3、五歲專班:
(1)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五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3)五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4、二、三及四歲專班:各該專班年齡層不利條件幼兒。
(二)第二階段:
1、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四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第一階段未錄取之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第一階段未錄取之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4)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5)五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6)五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7)四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8)四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2、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第一階段未錄取之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第一階段未錄取之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第一階段未錄取之三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4)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5)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6)三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7)五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8)五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9)四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10)四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11)三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12)三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3、五歲專班:
(1)第一階段未錄取之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五足歲優先資格幼兒。
(4)五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4、四歲專班:
(1)第一階段未錄取之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四足歲優先資格幼兒。
(4)四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5、三歲專班:
(1)第一階段未錄取之三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三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三足歲優先資格幼兒。
(4)三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6、二歲專班:
(1)第一階段未錄取之二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二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二足歲優先資格幼兒。
(4)二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7、依第二款第一目順序招生後,倘未招收額滿,仍應繼
續招收下一年齡層至額滿為止,並依不利條件幼兒、
優先入園資格者、一般生之順序依序招收。
(三)設有三至五歲專班者,倘第二階段未招收額滿,應開放
以混齡方式辦理招生至額滿為止;設有二足歲專班者,
該班不得與滿三足歲以上幼兒混齡。
(四)欲設專班幼兒園須事前專案報局核備招生班別後,始得
進行招生。
六、各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依下列事項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一)各園應張貼招生公告。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登記及抽籤
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日期、各園招收班級數及名
額、登記資格及應繳證件、入園順序、缺額遞補方式及
教育部規定宣導事項等。
(二)各園招生一律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嚴格禁止採用測驗
、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新生入園之依據
。登記日不得藉故拒絕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辦理登記入
園。
(三)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
各園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是否與戶口
名簿正本內所載完全相符。
(四)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園以上,經查證
屬實,將逕予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五)特殊教育需求幼兒應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作業議決優先安
置至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普通班。對於招生是
日未經鑑定安置作業程序幼兒登記入園,各園有義務協
助並輔導其依本局特殊教育科規定辦理相關通報作業。
(六)為處理園內特殊教育需求幼兒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各園
得組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依特殊
教育法及本局特殊教育科規定辦理。
(七)抽籤事宜:
1、各園應分別自行辦理招生登記,不得聯合或委託招
生,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登記人數未超過可
招收名額時,應一律准其入園;如超過可招收名額
時,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
之。採用抽籤方式時,必須將所有籤卡抽完為止,
並應當場依抽籤順序將籤卡張貼示眾,以昭公信。
2、各園於第一次招生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時,應繼續辦
理招生至額滿為止。第一次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
其他園所因第一次招生人數不足繼續辦理第二次招
生時參加登記。
3、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得由家長自行決定併同
或分別抽籤並應出具切結書,各園應於抽籤前將前
述決定予以公告,以符合招生作業之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
4、同一籤卡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之錄取,如遇缺額
少於多胞胎幼兒數時,由家長自行決定同額數之幼
兒入園。
(八)各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每班招收幼生三十名為
限,並為實施融合適性教育之普通班。
(九)市立幼兒園得於每學期停托至多二週,以辦理開學前環
境整理及各項準備事宜。
(十)登記申請表件,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辦理登記時,必
須由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辦理招生完竣後,登記
表件、籤卡、錄取名冊等應妥為保存一年。
(十一)各園應依規定確實繕造正取及備取幼生名冊二份,一
份公布於幼兒園門口明顯處及網站,以利家長查詢,
一份存園備查。新生報到未滿額或中途有幼兒離園時
,應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補足名額。
七、其他注意事項及規定:
(一)放棄原園直升之幼兒,若至其他幼兒園就讀,需重新登
記,並參加抽籤。
(二)符合不利條件及優先入園資格幼兒未於規定登記時間內
繳交證明文件,視同放棄優先資格。
(三)各階段錄取之幼兒如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視同放棄錄取
資格。
(四)已報到之幼兒未依限繳回繳款單時,以棄權論,並依備
取順序遞補。
(五)申請登記本市公立幼兒園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出
具不實之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追溯其法律責任
。
(六)各園應於招生前廣為宣導不利條件幼兒優先招收資格。
(七)各園辦理招生事宜,應由園〈校〉長或招生委員會指派
人員全程督導參與。
(八)上述各項作業,均須依規定辦理,如違反規定或有不實
情事,除取消錄取資格外,違法失職人員將予以懲處,
並列入年度考核。
八、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