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十一項暨身心障
礙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或減少班級人數參考
原則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使安置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各公
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之特殊需求幼兒享有適性融合教育,
發展社會適應能力,充分發展身心潛能,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
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特殊需求幼兒(以下簡稱特殊幼兒),係指經本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並安置於本市
幼兒園普通班之確認個案。
四、幼兒園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應評估議決特殊幼
兒需求,妥善運用社區及教育資源,提供或協助申請下列人力資源
及協助:
(一)特殊幼兒有巡迴輔導需求者:由巡迴輔導班教師提供特殊教育巡
迴輔導服務。
(二)特殊幼兒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由義工、
替代役或教師助理人員等人力提供協助。
(三)特殊幼兒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程度協
助申請與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教學評量調整建
議或訓練服務。
(四)特殊幼兒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或協助申請教育輔助
器具。
(五)特殊幼兒有學習調整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或協助申請相關人力
協助進行報讀、手語翻譯、製作特殊學習資料等協助。
五、特殊幼兒就讀之普通班,經特推會就前點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
供進行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招收人數者,每安置特殊幼兒一人
,得減少該幼兒園招收人數一人。但特殊情況經鑑輔會審核議決者
不受此限。
幼兒園招生額滿後,幼兒園已招收之幼童通過鑑定安置時,應於新
學年度或幼童轉出時,始得依規減少招收人數。
學期中倘有幼兒需轉入就讀時,該幼兒園招收人數應以實際就讀幼
兒數(不含減少班級招收人數)計算,不得因減少班級人數影響幼兒
就學權益。
六、幼兒園欲減少招收人數二人以上者,應經特推會依第四點規定先行
檢核園內特殊教育資源,並提供情形進行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
招收人數二人以上者,由該特殊幼兒就讀班級之教師填寫特殊幼兒
輔導計畫併同其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申請表件,函
送本局彙辦,經本市鑑輔會審核議決後,另行通知。
教師應每週提供輔導措施,並確實建立輔導紀錄,以保障該名特殊
幼兒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幼兒園應於每年六月底備齊該特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其相關輔
導紀錄函送本局指定地點彙辦。經本市鑑輔會評列輔導不力者,得
調整其原核定減少招收人數。
若該特殊幼兒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離園,原核定減少招收
人數即不再適用。
若該特殊幼兒接受重新鑑定,特推會應依前點規定檢視園內特殊教
育資源提供情形,若未重新提出減少招收人數申請時,則依前點規
定辦理。
七、特殊幼兒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特推會議決,依學生個別
學習適應需要及園內資源狀況,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並選擇
適當教師擔任該班級教師,以利特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與輔導之
執行。
前項班級教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八、本市公立幼兒園特推會任務項目及組成方式得準用臺中市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