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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其搭乘公
    車、國道客運及本市無障礙計程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無障礙計程車,係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設置輪椅區之小客車(不含客貨兩用車),並符合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規定。


三、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敬老愛心卡: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二年內二吋彩色照片一張
   (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檢附)


五、敬老愛心卡每月自動儲值,本府得視該年度預算每月給予定額之票款
    ,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六、本府各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國道客運及本市無障
         礙計程車之規劃、監督事項、推動時程及搭乘須知之訂定、敬老
         愛心卡之製作、交易表冊之查核、票款之撥付及客運業者之監督
         事項。
   (二)本府社會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政策擬定、申請資格規
         劃、經費之編列及相關協調聯繫事項。
   (三)本市各區公所:核(換)發敬老愛心卡相關事項。


七、敬老愛心卡申請人應於申請十個工作日後檢附申請表附聯向原申請區公
    所領取,附聯遺失者應攜帶原申請資料領取。使用馬上辦發卡服務者,
    請檢附申請表附聯至領卡區簽領。


八、區公所核(換)發敬老愛心卡應就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分別造冊,並登記
    領用人之身分證字號或身心障礙手冊字號、領用日期,並由領用人蓋章
    或簽名領取。


九、敬老愛心卡每月額度使用完畢後,持卡人得自費於本府公告之加值機加
    值後繼續使用。


十、敬老愛心卡限本人使用,不得有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本府得停
    止使用一年,第二次查獲者,停止使用三年;查獲第三次以上者,停止
    使用五年。但已依第十點規定於查獲前辦理掛失者,不在此限。


十一、敬老愛心卡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使用: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十二、敬老愛心卡遺失時,持有人應向各區公所辦理掛失;敬老愛心卡經掛
      失者,應重新辦理申請,每個月以一次為限。
      敬老愛心卡掛失起二十四小時內遭冒用所生之損失,由敬老愛心卡持
      有人自行負擔。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