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工程會頒定
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勞委會函頒之「加強公共工
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會工程品質督導小組
設置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為落實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以
提升工程施工品質,及執行行政院核頒之「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子方案」,以提升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水準,加強
辦理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衛生管理督導抽查,確保工程施工成果符合
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發揮工程應有之效益,並消弭職業災害,以
保障勞工生命健康福祉,設立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工程品
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會設置之「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召集人,置委員若
干人,委員由召集人就本會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或外聘工程專業人
員選派之,小組執行指定工作人員協辦小組業務。
四、小組進行督導時,應依工程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參照工程會頒定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對工程品質、施工進度及工地安全衛生
進行督導,其主要督導項目如下:
(一)、施工品質(60%分)其主要督導項目如下:
1.按照施工設計圖說之設計規格,進行各部位之尺寸檢查,鑽心
及材料抽查檢驗依現場指定位置進行。
2.其他施工組裝等細部則依施工規範之施工標準進行檢查。
(二)、工程施工進度(15%分)其主要查核項目如下:
1.原預定工程進度與實際施工進度比較。
2.變更設計辦理情形。
(三)、工程安全衛生管理(10%分)督導之工作項目如下:
1.為避免國賠案件之發生及對民眾生命財產之危害,針對工地周
邊之安全設施管理維護情形進行檢查。
2.工地周邊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情形。
(四)、其他(15%分):
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衛人員、專業技師之技術能力及管理等
事項。
五、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督導之件數如下:
對年度100萬元以下工程標案及100萬元以上工程標案辦理督導。
(一)、100萬以下工程之督導比例為20%。
(二)、100~1000萬工程之督導比例為30%。
(三)、1000~5000萬工程之督導比例為70%
(四)、5000萬以上工程之督導比例為100%。
六、小組對下列工程應加強督導:
(一)、工程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十者。
(二)、決標金額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三)、得標廠商信譽欠佳,曾有不良施工紀錄者。
(四)、變更設計達三次以上者。
(五)、全民督工系統民眾通報或投書之工程。
(六)、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經勞動檢查機構處分之工程。
(七)、上級交辦抽查者。
七、小組應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督導時機定期辦理,以施工進度達百
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者為主要對象。辦理「工程品質督導小組
」時,監造單位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廠商應
提供督導所需一切車輛、檢驗等人員及設備。
八、小組辦理督導時,得通知工程監造單位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
驗、拆驗或鑑定。該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
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
,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
商負擔。
九、小組辦理工程督導後應於七日內填報查核紀錄表或抽查紀錄表呈
召集人核閱送監造單位,查核時發現缺失,監造單位應督促廠商
限期改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
者,監造單位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本會小組核備,該等資
料並應建檔備查。小組應將督導結果之處理情形列管追蹤,並得
隨時派員複查。
十、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各受督導工程之管理費項下支應。
十一、小組至各單位督導施工品質應予評分,督導成績計算以督導委
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
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
乙等」,未達七十分者「丙等」。相關人員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獎懲:
(一)、小組督導之工程全年平均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單位
主管及承辦人員記功乙次,全年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
以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全年平均分
數達八十分以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如評定為全年平均分數七十五分以下者,單位主管及
主辦人員予以申誡一次,全年平均分數七十分以下者
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申誡二次,全年平均分數未滿六
十分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記過乙次。
(二)、接受中央、本府之「工程之查核小組」查核之單項工
程其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記功
一次,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
嘉獎二次,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
員嘉獎一次,如評定分數七十五分以下者,單位主管
及承辦人員申誡一次,分數七十分以下者單位主管及
承辦人員申誡二次,分數未滿六十分者,單位主管及
承辦人員記過一次。
(三)、各單項工程若分別接受中央、本府及小組督導,以各
查核單位評分總合平均計算之,並於工程完工後辦理
獎懲。
十二、小組督導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體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四)、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工程執行機關受督導成績列丙等者,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
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督導案件之相關人員依前點懲處。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
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於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
形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
處理。
(四)、委外監造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造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人員。
十三、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本會應
依契約規 定處理外,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四、本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