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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志工獎勵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結合民間志願服務資源,
    提升本局業務之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得不定期公開召募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若干名,協助本
    局辦理法律扶助服務及消費者保護業務。
    前項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服務。
    本局辦理第一項業務宣導或特定活動時,得招募本市高中(職)以上
    在學學生擔任宣導志工,不受第三點之限制。參與服務成績良好者,
    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本局遴聘之志工,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且具服務熱忱之民眾。
(二)具法律或消費者保護法令相關常識。
(三)具良好服務態度,且願意每週至少服務三小時以上。


四、本局志工服務範圍如下:
(一)引導服務。
(二)協助諮詢服務。
(三)其他諮詢服務相關業務。
(四)協助本局對外宣導活動。


五、本局志工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局志工組成法律服務志工隊及消費者保護志工隊,分別由本局採購申
    訴審議科及消費者保護官室為管理單位(如附件一)。


七、本局志工得互推一人為隊長,綜理隊務;副隊長由隊長遴選一人至二
    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隊長與副隊長,任期為二年;隊長得連選連任一次。



八、本局志工服務時間分上午、下午兩個時段,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下午
    為二時至五時。


九、本局志工值勤時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志工輪值時應確實簽到(退),不遲到早退。
(二)應穿著服務背心及佩戴服務證。
(三)民眾詢問問題時能耐心傾聽,瞭解民眾需求正確引導或服務。


十、本局志工請假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志工於排定之輪值時間,因故無法出勤,應自行覓妥其他志工代理。
      經協調無人可資代理時,應事先向隊長或副隊長請假。
(二)如因情況緊急未能事先請假時,應儘速通知本局志工管理人員。
(三)每時段值勤志工至少二人為原則,因請假致當班人數不足二人者,由
      志工隊長或副隊長進行協調;協調後仍不足二人者,隊長或副隊應通
      知本局志工管理人員。
      當年度值勤時數未達原應值勤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計入第十四點得
      與獎勵之年資,但值勤時數仍核實計算。


十一、本局志工管理單位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志工教育訓練。
      (二)年度之觀摩活動。
      (三)視情況舉辦聯繫會報。
      (四)其他。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志工教育訓練應包含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及專業訓
      練。


十二、本局得自行辦理基礎訓練或安排新進志工參加各機關(構)舉辦之
      基礎訓練。
      本局法律服務志工隊及消費者保護志工隊之成員,應依其服務內容
      ,分別接受特殊訓練(如附件二)。
      本局每年至少提供三小時課程之服務禮貌、志願服務精神、法律扶
      助或消費者保護基本常識之專業訓練。專業訓練至少分二梯次舉辦。

 



十三、本局將協助訓練期滿取得結業證書之志工,辦理相關登錄事宜。

十四、本局每年得辦理一次志工獎勵,並發給獎狀或獎品,獎勵項目如下:
(一)服務獎:熱心服務滿一年以上者,且全年出勤缺席未超過三次者。
(二)全勤獎:服務熱心,全年出勤未缺席者。
(三)愛心獎:連續服務三年,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以上者,且三年內未領
      取本獎項者。
(四)特別獎:其他特殊事蹟足堪獎勵者。


十五、本局志工為無給職。但得依志願服務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意外保險。

十六、服務績優人員得由本局提報申請中央或臺中市政府之志願服務獎勵。

十七、本局志工有下列情事之ㄧ,得予以解任,並收回其志願服務證:
(一)妨礙業務執行。
(二)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行為。
(三)假借志願服務使用單位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四)一年內未依規請假無故不到,次數累計達五次者。
(五)一年內無正當理由遲到或早退,次數累計達五次者。
(六)消費者保護志工隊之志工無正當理由未參加專業訓練,經本局消費者
      保護官審核不具消費者保護服務之專業知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