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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臺中市市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
        稱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之幼兒如下: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除前條第四
        款原住民幼兒外,以設籍臺中市之幼兒為限。



第六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入園順序及
        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
            證明文件。
        二、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
        三、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四、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五、原住民:戶口名簿正本。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第七條  前條幼兒申請入園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其
        法定代理人向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辦理登記。



第八條  前條登記之幼兒,應依第六條規定順序依序招收,餘額不足次一
        順序登記人數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第九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
        宣導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資格。



第十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人數達該園核定招
        收總人數百分之三十者,得報請教育局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前項專業輔導人力,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
        特殊教育法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
        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學生輔導法所定之專業輔導人員。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