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臺中市市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
稱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之幼兒如下: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除前條第四
款原住民幼兒外,以設籍臺中市之幼兒為限。
第六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入園順序及
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
證明文件。
二、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
三、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四、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五、原住民:戶口名簿正本。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第七條 前條幼兒申請入園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其
法定代理人向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辦理登記。
第八條 前條登記之幼兒,應依第六條規定順序依序招收,餘額不足次一
順序登記人數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第九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
宣導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資格。
第十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人數達該園核定招
收總人數百分之三十者,得報請教育局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前項專業輔導人力,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
特殊教育法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
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學生輔導法所定之專業輔導人員。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