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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考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僱用及管理臨時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係指在本局年度預算編列經費支付之按月計資並基於業務需要進用之人員。


三、   臨時人員之薪資,係按月計資,自報到日起支、解僱之日停支。僱用薪資,於年度編列預算,其報酬標準依據「臺中市政府主計處編印之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與業務單位之業務性質辦理。但原以技術性或工作量繁重,前已支較高薪有案之續僱人員仍准支原薪。


四、 人事室對於臨時人員終止契約時,應將相關資料送交秘書室(事務股)為當事人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退保事宜。


五、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規範如下:
(一)臨時人員之工作時間及上、下班簽到(退)均比照本局編制內員工出勤規定,並由人事室執行勤惰管理。凡遲到早退累計五次,應扣除一日報酬,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日扣薪。
(二)臨時人員應由服務單位明確規定工作項目,以資遵行。單位主管對所屬臨時人員,應注意其工作勤惰及督導品德生活。
(三)臨時人員給假及福利依勞動基準法、本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臨時人員派駐其他單位工作者,比照第一款規定管理,由人事室不定時抽查。
(五)各單位不得擅自以外勤僱用指派擔任內勤工作。


六、臨時人員應定期辦理考核,其作業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主管每年年終應為所屬臨時人員進行考核。
(二)各單位僱用之臨時人員,每次僱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於屆滿前應依考核表內容辦理考核,考核表如附表一。
(三)各單位辦理考核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正之考核,並於考核表內加蓋單位主管職章後,附於每年年終簽請續僱用申請案,以為續僱用與否之依據。
(四)考核表應於每年年終送交人事室,考核表至少應保存三年。
(五)局長發現有考核不當或與事實不符,得加註意見,退請單位主管覆考或逕予更正之。
(六)考核人員在考核結果核定前,應予保密。
(七)考核結果核定後,由各單位主管視需要進行面談或輔導。


七、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為續僱與否之依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續僱。但獎懲抵銷後,年度內有達記過之處分者,不得考列甲等。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僱。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續僱。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連續三年考列乙等、連續二年考列丙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二項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八、人事室應不定期抽查各單位臨時人員勤惰情形,其項目如下:
(一)出勤差假及管理情形。
(二)到退登記情形。
(三)辦公秩序。


九、選拔績優人員之要件及獎勵措施如下:
(一)臨時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被選拔為績優人員。但最近三年內未曾依本要點接受表揚者為優先:
1、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2、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3、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重大貢獻。
4、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5、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6、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落實執行核心價值著有成效,足為表率。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績優臨時人員,得推薦參加臺中市政府績優臨時人員選拔。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為績優人員:
1、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2、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尚未結案者。
(四)僱用單位提報之績優臨時人員,由人事室彙整,彙提考績委員會審議。
(五)績優臨時人員之表揚,各單位應將符合選拔條件人員之具體資料,依臺中市政府指定時間內送人事室彙整經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由局長圈定報臺中市政府核辦。
(六)經臺中市政府核定之績優臨時人員,有關獎勵事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僱工僱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另將績優事蹟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以為續僱與否之重要參考。


十、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勞工保險投保險薪資總額百分之六提繳退休金。


十一、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依勞工保險投保險薪資總額萬分之二點五按月繳納工資墊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