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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訴、抱怨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增進徵納雙方意見之溝通,提供民眾直接、即時之申訴溝通管道,有效化解民眾抱怨,減少不必要誤解及爭訟,促進徵納雙方關係和諧,建構便民利課租稅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行政院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院授研展字第0九六00一
五二四七一號函訂定之。


三、受理申訴、抱怨範圍包含對服務態度及禮貌、稽徵程序、洽公環境服務設施、法令疑義、革新意見及其他服務事項有所不滿者。

四、受理申訴、抱怨方式及處理程序
(一)由申訴中心受理案件:於總局企劃服務科、分局負責為民服務
單位分別設置申訴、抱怨中心,受理納稅義務人親洽申訴中心
或以申訴中心專線為申訴、抱怨之案件。處理程序如下:
  1、納稅義務人以電話或至申訴中心申訴、抱怨時,由申訴中心負責受理之主管或股長負責接聽或接待。
  2、除傾聽民意、瞭解實情,並予以委婉說明外,應詳細記錄申訴人姓名、申訴事由、住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3、能即時處理者,於妥適處理後,將處理情形填載於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訴、抱怨案件紀錄表(如附表)。
  4、如屬案情複雜、處理費時,須與其他單位溝通協調之案件,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電話先告知已積極處理中,並依需要進行或通知懇談,懇談後另將處理情形以正式文書或電子郵件回復申訴人;並將處理情形填載於紀錄表內。
  5、已辦結案件之紀錄表及相關資料影本送企劃服務科彙整留存。
(二)由各單位逕行受理之申訴、抱怨案件:為普及暢通申訴管道,倘納稅義務人直接打電話或親自至被申訴單位為申訴、抱怨時,為方便納稅義務人,逕由被申訴、抱怨單位直接受理,毋庸再轉至申訴、抱怨中心辦理。處理程序如下:
  1、由被申訴、抱怨之單位主管或股長負責接聽或接待。
  2、除傾聽民意、瞭解實情,並予以委婉說明外,應詳細紀錄申訴、抱怨人姓名、事由、住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3、能即時處理者,於妥適處理後,將處理情形記錄於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訴、抱怨案件紀錄表(如附表)。
  4、如屬案情複雜、處理費時,須與其他單位溝通協調之案件,
依需要進行或通知懇談,懇談後另將處理情形以正式文書或電子郵件回復申訴人;並將處理情形填載於紀錄表內。
  5、已辦結案件之紀錄表及相關資料影本,於每月底前送企劃服務科彙整。
(三)電子郵件信箱、一般郵寄、傳真或意見箱申訴案件:透由信箱、傳真、意見箱申訴、抱怨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
  1、電子郵件信箱、一般郵寄、傳真申訴案件均交由總收文收
   件,依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程序分文至各業務單位,於規定處理期限內辦理,並由企劃服務科研考股列管追蹤。
  2、意見箱申訴案件由企劃服務科及分局負責為民服務單位專人每日至意見箱收取後,交總收文收件,依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程序分文至各業務單位,於規定處理期限內辦理,並由企劃服務科研考股列管追蹤。
  3、如屬案情複雜、處理費時,須與其他單位溝通協調之案件,視需要通知懇談,懇談後,另將處理情形以正式文書或電子郵件回復申訴人。
  4、上開案件於辦結後,承辦單位應將相關資料影印一份送企劃服務科彙整。


五、納稅人申訴、抱怨案件,企劃服務科視需要作成案例,通報本局各單位廣為週知,作為日後同仁處理類似案件參考,避免同仁舊錯再犯。

六、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訴、抱怨案件處理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