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鼓勵在職勞工自我技能提升,主動參與國際級或
全國性之公開正式技能競賽獲獎者,為臺中市勞工爭取光榮;並因應
就業市場對專業證照的重視,針對在職期間的勞工取得勞動部核發之
技術士證照者,予以獎勵,藉以提升並強化勞工就業競爭力,特訂定
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資格:
(一)參賽獲獎獎勵:凡工作地在臺中市之在職勞工參加勞動部所推
派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勞動部所辦理之全國性技能競賽(含全
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獲獎者。
(二)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凡工作地在臺中市之在職勞工取得勞動
部核發之甲、乙級或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證照,其證照必
需與現職相關,但已申請其他機關之獎勵(如:具原住民身分
向原住民委員會申請證照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申請本要點之獎勵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參賽獲獎獎勵: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
證正、反面影本、得獎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相關資料各一份。
(二)技術士證照獎勵: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
留證正、反面影本、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無重覆申請其
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及在職證明相關資料各一份。
(三)在職證明相關資料係指在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須加註詳細職
務內容及工作地點),所附之在職證明書請檢附正本資料且檢
附資料之申請日期不得超過送件(親送或以掛號郵戳日為憑)日
期三十日以上。
(四)申請本獎勵申請人,若係屬於無僱用勞工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
定雇主之在職勞工,請提供在職之切結書(須檢附近一年之工
作情形),以利審核。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使用)。
(六)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如單一級別電焊證照等),須檢附
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惟照顧服務員單一級
技術士證照免附。
四、獎勵標準:
(一)參加勞動部所推派之國際技能競賽獲獎獎勵:
1.金牌(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及獎座。
2.銀牌(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座。
3.銅牌(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座。
(二)參加勞動部所辦理之全國性技能競賽(含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
競賽)獎勵:
1.金牌(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銀牌(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3.銅牌(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獎勵:
1.甲級技術士證照:獎金新臺幣八千元。
2.取得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甲級
技術士證照:獎金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3.乙級技術士證照:獎金新臺幣三千元。
4.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得依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
5.取得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證照:獎金新臺幣八千元。
五、申請時間:
本要點之獎勵申請應於獲獎日起或取得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三個月內
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請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齊應繳證明文件,親送或郵寄本局
提出申請(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本局地址:臺中市西
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4樓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收。
七、其他限制:
(一)申請技術士證照獎勵之申請者必須於在職期間取得與現職工作
相關之技術士證照且提出申請獎勵時仍在職者。
(二)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在職勞工,已申請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照獎
勵者不得重複申請。若重複申請獎勵經查屬實者,不予獎勵,
已領獎金應予追回。
(三)申請本要點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
,除須繳回已領獎金額外,並須負法律責任。
(四)全國性技能競賽獲獎者,不含分區競賽獲獎者。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六)本要點所指之在職勞工,須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勞工或無
僱用勞工之自營作業者。
(七)申請人同一年度同一級別僅能申請一次技術士證照獎勵,即甲
級證照及乙級證照同一年度僅能各申請一次為限。
(八)本獎勵金給付依稅捐單位相關課稅規定,列入個人綜合所得或
收入(如補充保費)予以課稅。
八、本要點獎勵案件,係由本局書面審核通過,逕予匯撥獎勵金於申請人
本人金融帳戶。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