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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3: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認輔教師及志工制度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頒定教育部推動認輔制度實施要點及內政部頒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二、目的:
(一)鼓勵教師志願認輔學校適應困難學生及行為偏差學生,協助其心智發
          展,
並培養其健全人格,順利成長與發展。
(二)結合志願投入認輔人力資源,落實照顧需要關懷學生,導引學生身心
          發展,
培養其健全人格。


三、實施方式:
(一)認輔教師及志工遴選辦法:
     1、認輔教師:凡中小學合格教師具有輔導熱忱者,並以曾接受輔導專業
        訓
練者為優先。
     2、認輔志工:退休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大專院校學生或社會熱心人
        士
完成輔導知能研習後,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或授權學校聘用之。
     3、結合學校家長會學童關懷委員會人力資源,強化認輔功能。
(二)實施對象:
     1、以學校生活適應困難學生、行為偏差及中輟復學生為優先實施對象。
     2、單親家庭學生、原住民學生、高風險家庭學生、家庭暴力、目睹家暴學生或遭性侵害學生及其他需關懷之學生。  


四、學校執行事項:
(一)導師發現學生曠課,應以電話連絡、家庭訪問了解學生動向,主動與輔導室聯繫尋求協助。如學生曠課連續滿二天,即需通報訓導處以建立預防中輟機制,學生如連續三天無故不到校且未請假者應依中途輟學通報規定〈班導師需有三天之輔導紀錄及工作〉,並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處理流程之規定辦理。
(二)成立中輟復學暨高關懷學生就學輔導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學校每月學習適應困難、行為偏差學生及中輟學生輟復學等工作,並研議討論中輟復學暨高關懷學生輔導計畫、認輔工作執行計畫及執行情形。
(三)學校每學期至少進行一次高關懷學生個案篩檢工作,並依三級預防輔導機制進行個案認輔及轉介工作。
(四)認輔教師安排原則如下:
1、鼓勵教師志願參加認輔工作,認輔教師之安排以班級導師為第一優先。
如班級導師已擔任二位學生認輔工作時,則另安排合適認輔教師進行認
輔工作;但原班級導師仍需配合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2、認輔教師視實際需要,配合專業輔導員、警政單位人員、中輟輔導替代役男、認輔志工或其他社會資源進行中輟復學暨高關懷學生輔導工作。
3、每週至少安排乙節課時間進行個案會談;個案如屬中輟生,得協同輔導組長(老師)或中輟輔導替代役男、志工等前往案家或個案活動場所進行個案追蹤輔導。
4、個案如經警察單位尋獲時,需配合學校訓導處進行輔導工作,並協助班級導師處理復學事宜。
5、個案如屬轉學生、非原班學生或社政單位轉介之保護個案時,暫由輔導室相關人員擔任認輔工作;俟編入適當年級後,交回導師或安排認輔教師持續輔導。   
(五)甄選具有專業輔導知能之退休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大專院校學生或熱心輔導人士擔任認輔志工。


五、認輔人員工作事項:
    每位認輔人員每學期至少認輔一至二位學生,並配合學校輔導室進行各項追蹤輔導工作如下:
     1、晤談認輔學生:以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一節課時間。
     2、電話關懷認輔學生:利用課餘時間或晚上進行,與認輔學生家長溝通。
     3、實施家庭訪問:配合輔導室及訓導處進行。
     4、參與輔導知能研習會與個案研討會:配合本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學校輔導室規劃進行。
     5、接受輔導專業督導:配合本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學校輔導室規劃進行。
     6、記錄認輔學生輔導資料:繕寫會談紀錄、電話聯絡、家庭訪問等工作。


六、受輔學生資料管理:
(一)受輔學生輔導資料,由各校輔導室以紀錄冊或電腦檔案統一建檔保管,並會同認輔人員適時更新。
(二)認輔人員對於認輔學生輔導資料,必須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向非相關人員洩漏認輔內容及相關資料。


七、評鑑措施:
    本局進行年度友善校園訪視評鑑時學校應將當學年度執行認輔工作成果冊及參與認輔工作之教師、志工認輔紀錄彙整,提供訪視委員訪視評鑑,其評鑑資料及方式如下:
(一)評鑑資料:
1.認輔學生資料夾應包含:
a.個案認輔會談紀錄
b.個案電話聯絡、家庭訪問紀錄
c.個案相關輔導資料
2.績優人員推薦資料應包含:
a.績優人員事蹟推薦表
b. 績優人員輔導成效分享文章
3.參加績優學校遴選需備妥以下資料:
a.成果冊
b.認輔人員名冊
c.績優團隊輔導成效分享文章
(二)評鑑方式:
1.書面審查:由本市「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輔導團評鑑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2.訪談:由本市「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輔導團評鑑委員進行面談。


八、獎勵方式:
(一)認輔教師:
1. 輔導中輟生復學或輔導高關懷學生有具體成效者,經學校推薦經訪視評鑑委員評選優等者記嘉獎乙次
2. 輔導中輟生復學或輔導高關懷學生者頒給認輔教師獎狀乙幀。
(二)認輔志工:
    1、每學年度由各校推薦經評選為績優者,頒發獎狀乙幀。
    2、服務表現優良者,學校得以鼓勵參加優良志願服務人員選拔。
    3、服務績優之認輔志工團體,頒發感謝狀乙幀。
(三)規劃辦理認輔教師志工計畫之學校,每年度由友善校園評鑑委員遴選出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各5所績優學校,校長及相關人員5人各嘉獎二次。
(四)執行績效不佳之學校或認輔人員,應提報改善計畫,並列入追蹤輔導。


九、本要點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