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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山溫水游泳池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文山溫水游泳池(以下簡稱游泳池),回饋本市文山垃圾處理場所附近地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游泳池由本府自行經營或公開招標委託本市市民、法人或立案之團體辦理。


四、游泳池以全年開放為原則,但垃圾焚化廠維修時,得停止開放。
 每日開放時段以十四小時為原則,並得視季節調整開放時間,其
開放時段如下:
(一)上午:五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三)夜間: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每次開放時間均需清場並提早三十分鐘清池。
    游泳池委外辦理時,開放時間由受委託者自行訂定,但每天至少  
開放十四小時。


五、游泳池按時段收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全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半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十元。限學生及身高一百
五十公分以下者使用,學生入場時須出示相關證件。
(三)回饋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限設籍於本市文
山垃圾處理場所周邊一點五公里範圍內回饋地區行政里里民及身心障礙者,憑身分證明及相關證件優惠。
(四)回數票及十人以上團體票最高不得超過全票八折之優惠;
月票最高不得超過全票六折之優惠。但僅得擇一優惠。
(五)供各級學校教學使用時,最高不得超過全票三折之優惠。
本游泳池委外辦理時,得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前項各款
收費標準百分之二百,並應報本府核定。
收費標準遇有調整時,為給消費者適當緩衝時間,應於游泳池門口明顯處公告新收費標準與實施日期,並敘明同意已售出之舊票繼續有效且不得片面要求消費者補貼差價。


六、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或參加單項比賽之集訓選手,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免費使用本游泳池。
前項游泳池於委外辦理時,其租金或權利金得依前項選手之使用場所及期間依比例扣除。


七、游泳池之環境衛生及安全,應指定專人管理,並置救生員負責泳客之秩序及安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環境衛生:由管理員督導有關人員切實辦理。
(二)食品衛生:由飲食部發售飲料食品,保持食品之清潔,並接受管理員之督導。
(三)游泳池內之秩序與安全,應由管理員督導救生員維持,委外辦理時仍應置救生員,由負責人督導。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進入游泳池:
(一)有傳染病或其他惡疾者。
(二)精神疾病或癲癇患者。
(三)無家長保護之兒童者。
(四)攜帶危險物品者。
(五)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風紀者。


九、游泳池管理業務上所需技工、管理員、救生員、醫生、護士、售票員、作業員、出納、雜工、清潔工等人員得依實際需要僱用,會計員由環保局會計單位派兼。
游泳池委外辦理時,經營管理業務所需人員,由受委託者自行僱用。但回饋地區民眾得優先僱用。


十、游泳池委外辦理時,契約書另訂,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