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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獎勵本市勤學優秀學生,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
    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
       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
       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級中等
       學校計。
   (三)大專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
       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四、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補校及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教育局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類別發給經費
   仍有賸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類發給名額。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收入
       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六、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七、申請期限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
    期自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或個別申
    請者不予受理。
八、教育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主管科(室)科長
    (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高級中等學校、國中校長各一人、學校
    業務處室行政代表二人、大專院校代表一人及教師會、家長會各派代表
    一人擔任。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之所有成員均為無給職。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公費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
    其優先順序依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平均成績相同者依第二點規定排序。
    但最後排序名額超過錄取名額限制時,同時錄取,不足之獎學金經費,
    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申請本獎學金者,經教育局核准後,函知獲獎助學生就讀學校開立獲獎
    助學生之印領清冊及學校收據,據以撥款並由學校轉發。
十一、本奬學金受獎學生如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經查證屬實者,應繳還其
      已具領獎學金。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獎勵本市勤學優秀學生,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
    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
       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
       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級中等
       學校計。
   (三)大專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
       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四、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補校及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教育局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類別發給經費
   仍有賸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類發給名額。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收
       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
       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六、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七、申請期限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
    二學期自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
    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教育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主管科(室)科長
    (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高級中等學校、國中校長各一人、學校
    業務處室行政代表二人、大專院校代表一人及教師會、家長會各派代表
    一人擔任。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之所有成員均為無給職。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公費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
    其優先順序依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平均成績相同者依第二點規定排序。
    但最後排序名額超過錄取名額限制時,同時錄取,不足之獎學金經費,
    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申請本獎學金者,經教育局核准後,函知獲獎助學生就讀學校開立獲獎
    助學生之印領清冊及學校收據,據以撥款並由學校轉發。


十一、本奬學金受獎學生如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經查證屬實者,應繳
      還其已具領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