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 等,避免雇主 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特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臺中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業歧視案件之認定事項。
(二)有關制定本市防制就業歧視業務之建議事項。
(三)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諮詢與協助調查事項。
(四)其他防制就業歧視之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本府秘書
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四)原住民代表一人。
(五)學者二人。
(六)法律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女性委員
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其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
補聘(派)。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勞工局派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並得通知申訴案件之雙方當事人列席說明。
八、本委員會委員有關審議、決議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