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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府青年事務整合,以審議式民
    主方式,彙集青年民意、產生提案,以為市政之諮詢建言,推動市政
    興革參考,特設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審議會(以下簡稱青審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青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建言平台。
   (二)倡導青年公共參與。
   (三)鼓勵青年志願服務。
   (四)審議青年事務政策。
   (五)其他與青年有關事項。


三、青審會之青年代表人數六十三人,以十五歲至三十五歲青年為對象,
    分別依下列方式產生,並由本府聘兼之:
   (一)三分之一席次,採自我推薦。
   (二)三分之一席次,採民意選出。
   (三)三分之一席次,自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推派之學生代表選
         出。
   (四)前三款任一產生方式有席次不足時,其席次得由其他產生方式
         遞補之。
    前項各款青年代表之遴選條件及方式,由本府另定之。
    青審會置總召集人(以下簡稱總召)、副總召集人各一人,由青年
    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
    第一項青年代表任期一年。出缺時,得予以補聘,補聘青年代表之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青年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向總召提出,於辭職書送達青審
    會時,即行生效。
    第一項青年代表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四、青審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日期由本府另定之。會議由本
    府或總召召集,並於開議日十五日前通知之。
    青審會下設六個至八個委員會,委員會得視實際需求進行異動。
    前項各委員會之青年代表人數七人至十一人,分置第一召集人及第
    二召集人各一人,由各委員會青年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
    第二項各委員會成員於每屆第一次青審會大會開議前由青年代表填
    表志願參加,逾時未填表者,由總召指定之。每一青年代表以參加
    一個委員會為限,同一會期內不得變更,但得列席其他委員會。如
    一委員會第一志願參加人數超過當年度青年代表總人數平均分配於
    各委員會之人數時,以抽籤決定之。未抽中者,依抽籤參加未達滿
    額之委員會。(當年度青年代表總人數平均分配於各委員會之人數
    =該年度青年代表人數/該年度委員會數量)
    第二項各委員會,於青審會會期內,大會以外之議程召集之。
    第三項委員任期,至青年代表聘期截止日止。


五、青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局長兼任,綜理會務。下設行政組、法規組及管考組,分別掌理下
    列事項:
   (一)行政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教育局派兼之,負責
         青審會議事日程編擬與通知、大會會議紀錄之整理、會議文
         件分發、議場事務管理、議案文件之準備與保管等有關青審
         會運作、執行之行政工作及其他有關事項;各委員會分置組
         員若干人,由相關局處派兼之,負責協助行政組處理各委員
         會提案與紀錄等行政工作。
   (二)法規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派
         兼之,提供青年代表及各機關法令諮詢服務。
   (三)管考組:置組長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
         兼之;置組員若干人,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
         教育局派兼之,負責青審會相關管考工作。
    除前項各款組別外,執行秘書得視實際需求,增設其他組別。


六、本府得聘專家、學者五人至八人,擔任青審會諮詢小組顧問,提
    供諮詢。


七、各委員會得透過論壇、會議、問卷等方式,蒐集相關意見及議題
    ,送交青審會大會討論。


八、青審會大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市長、本府相關局處首長、民間
    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青審會各委員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民間團體代
    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九、青審會審議通過之議案,經陳市長核可後,得提供本府各機關業
    務推動參考。


十、青審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青審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