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推動、協調本府相關業務,特設捷運建設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本府相關業務推動、協調事項。
(二)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局處指定相當層級代表一人派兼之:
(一)
交通局
(二)
都市發展局
(三)
地政局
(四)
建設局
(五)
財政局
(六)
主計處
(七)
法制局
(八)
本府其他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
四、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處技正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小組事務,行政工作由本府交通處派人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