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貳、目的:為關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弱勢及多胞胎家庭,提供本市
家有零至十二歲兒童之家長遇緊急、臨時或特殊事件之臨時托育服務
,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滿足兒童臨時照顧需求。
參、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承辦單位:
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由本局委由績優之法人團體、法人機構、設
有嬰幼兒保育科系之學校承辦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且應轉介
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以下
簡稱托育人員)照顧為限。
二、托嬰中心: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嬰中心,並經本局核可當年度
辦理臨托服務者。
伍、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零至十二歲弱勢或多胞胎家庭兒童
,且送托於本市合法立案之合作托嬰中心或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
記證書」之托育人員,符合法定收托年齡及人數,並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多胞胎家庭(零至三足歲):同一胎兩名子女以上。
四、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
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動產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
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單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每多一人多二十五萬元),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
元,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單親家庭:申請人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離異,且確定監護
權歸屬者;兒童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者不予補助。
(二)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一方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手冊/證明;兒童本人或家中同住手足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
手冊/證明或持有一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三)失業者家庭:其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需參加短期職業
訓練或應徵工作者。
(四)夜間工作家庭:實際照顧之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
為夜間工作者,夜間工作時間為晚上八時過後。
(五)多胞胎家庭(超過三歲至未滿十二歲):同一胎兩名子女以
上。
五、其他經臺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工作科、本
局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高風險/高危機家庭
,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陸、服務方式:提供臨時托育,以維持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為原則
,分為下列:
一、機構式臨托:兒童於本市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受托,且該單位已
依規定向本局提出申請成為列冊合作臨托機構。
(一)以不超過機構核定收托人數為原則,且一名托育人員於同一
時段兒童臨托不得超過五人。
(二)托嬰中心收托人數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規定,且應為其收托兒童辦理保險。
二、居家式臨托: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以及同一時段未滿二歲兒童臨托不得超
過二人。
(一)在宅臨托:兒童至居家托育人員家中進行托育。
(二)到宅臨托:居家托育人員至兒童家中進行托育。
柒、本計畫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之認定:
一、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
三規定。
二、全家人口之範圍:
(一)含兒童本人、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及兒童之兄弟姐妹,
倘兒童之父母、兄弟姊妹分屬不同戶籍,亦需列計。
(二)若兒童之父母離婚,則列計兒童、兒童之監護人、與兒童同
一戶籍之兄弟姐妹。
捌、費用及補助標準:
一、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四十小時,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除高風險/高危機家庭或特殊案例(需附證明文件個案審認)外
,每日最高補助八小時,且超出時數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補助標準及費用:
(一)機構式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二)居家式在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三)居家式到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於合作臨托機構及居家式托育服
務人員在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居家式
托育服務人員到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五)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
個小時者,以一個小時計算。
三、第伍點第五款之補助對象,需經本局專案(會辦兒少福利科)簽准
同意補助,其補助時數將依個案情形及當時經費執行狀況而定。
但總時數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四、托育人員托育三親等內之兒童,不得申請本補助。
五、常態性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延長托育不
適用本補助。但特殊案件經報本局同意,不受此限。
玖、本計畫實施程序與服務流程:
一、公告:
本計畫於核定後,公告於本局網站,有需求之家長得逕洽有意願
提供臨托服務之承辦單位詢問相關事宜。
二、服務流程:
(一)符合辦理本計畫補助之承辦單位,如有意願辦理本計畫,應
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機構申辦表(附表一)及立案
證書,函文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將於核定次年度資格後發函
通知,並製成資源名冊公布於本局網站供民眾或機構轉介參
考。
(二)家長應將兒童帶至安排之臨托地點,並填妥兒童臨托申請表
(附表二)及臨托協議書(附表五)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臨托期間托育人員應協助填具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附表三
)及托育日誌(附表八)。
(三)家長或托育人員於臨托結束時,應將兒童臨托申請表(附表
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附表三)、收據(附表四)、
臨托協議書(附表五)等文件送至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彙
整後向本局請領。
(四)托育日誌(附表八)請承辦單位自行留存,另影印一份供家
長存參。
三、請領方式:
(一)承辦單位應於當年度每月十日前或連同托育補助案件一併繳
交前月案件,並檢附下列資料送本局請款(十二月一日至十
二月十五日之臨托案件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送交本局審核,
十二月十六日起之臨托案件請於次年度二月十日前併同次年
度一月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兒童臨托申請表(附表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附表
三)、收據(附表四)、協議書(附表五)、居家托育人
員或臨托機構之有效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臨托機構如以負
責人帳戶代替者,須檢附切結書(附表七)。
2.依其申請資格請檢附全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以及
下列證明: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核定
函影本。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當年度年中低收入
戶核定函影本。
(3)多胞胎家庭(零至三足歲):戶籍資料顯示同一胎為
兩名子女(含)以上,包含三足歲。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
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請檢附全家
人口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清單,及下列資格應附文件
A.單親家庭:如有當年度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核定函或
本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核定函影本則可
以此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B.身心障礙者家庭:
i.如有本市當年度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核定函影本則
可以此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ii.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持有一
年內發展遲緩兒童證明(綜合評估報告書)或
診斷書(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 (連續申請
得免每月檢附)
C.失業者家庭:(每月案件應檢附以下兩項證明)
i.未加保勞工就業保險證明或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ii.臨托當日之職業訓練證明或求職證明(謀職面談
應試證明書)…等。
D.夜間工作者家庭:請檢附夜間工作相關證明(需註
明工作時間為晚上八時之後,蓋有公司大、小章之
證明)(每月案件應檢附)。
E.多胞胎家庭(三歲未滿十二歲):戶籍資料顯示同
一胎為兩名子女(含)以上,且幼兒年齡滿三足歲
、未滿十二歲。
(5)高風險或高危機家庭:由本局提供同意補助相關文件。
四、本項補助費用原則上由合作之臨托機構、居家托育人員領取。
五、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
議,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填具所附異議申請書並檢附
相關佐證資料提出申復,以限時掛號寄出(以郵戳日為憑)或親
送本局(以本局收發章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壹拾、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所指「臨托」,係指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
人因非定期、無法事先預期、臨時事故或特殊事件而需臨時性托
育服務。
二、本計畫以相對弱勢、需求急迫者及首次使用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且不得與其他臨托重複補助,同性質之相關補助由本局認定之。
三、已領有其他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如特殊境遇家庭兒
童托育津貼、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及住宿
式照顧費用補助等),原則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四、公、私立或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內發生法定傳染疾病報經主管機關
要求停課期間之家庭,需使用臨時托育服務者,亦可申請臨托補
助。
五、本局將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如查獲辦理本計畫之承辦單位或申
請人重複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或違反收托原則等重大違規事項,除
追繳溢領款外,本局將取消當年度及次年度申辦之資格,如為申
請人則取消當年度申領補助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六、合作臨托機構或托育人員,經本局書面通知須將收托個案報備本
局者,應於收托前以電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方式報本局;
如未依規定報備,則當月不得請領補助款,因此造成家長權益受
損者,該臨托費用由臨托機構或托育人員自行吸收。
七、托育人員提供臨托服務,應維護兒童就托權益;如有兒童遭受遺
棄或虐待情事,應立即報請警察局或通報一一三專線處理。
八、承辦單位對於派案之托育人員,應建檔管理並加強該等人員之兒
童保護與高風險家庭觀念之宣導與落實,如發現高風險家庭,應
即通報;對其服務負督導及相關專業諮詢之責,如有因臨時托育
引起之糾紛,應積極協助協調處理。
九、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承辦單位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媒
合服務時,請優先考量有受過相關早期療育核心課程之托育人員
,且居家環境安全符合者;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兒童(以智能障礙
為主)若無適切托育人員,請協助轉介申請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
期照顧。如托育人員於托育過程有疑問者,請協助洽詢相關早期
療育資源,以落實督導之責。
十、合作之臨托機構或托育人員皆不得以僅招收機構內或原本已收托
之兒童為由拒絕臨托,以保障本市兒童臨托權益。
十一、中央機關如有同性質之補助,將轉介優先使用中央機關之補助
,如有不足,始申請本局之臨托補助。
十二、合作之臨托機構倘若有人事異動(托育人員)者,須事先函文本
局核備。
十三、合作之臨托機構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含)前提出申請(以郵
戳日或本局收發章為憑)並經審核通過者,臨托補助資格回溯
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生效:自當年度二月一日(含)後提出申請
(以郵戳日或本局收發章為憑)並經審核通過者,並經審核通過
者:臨托補助資格自申請當月起。
十四、承辦單位請領臨時托育服務補助需檢附兒童臨托申請表、印領
清冊暨臨托紀錄、收據、臨托協議書(附表二至附表五)送本
局請款,補助款於本局收案隔月30日撥入指定帳戶。
十五、承辦單位各月請款資料,應確實於規定期限前以限時掛號(以
郵戳日為憑)寄出或親送本局(以本局收發章為憑)方式,逾期
不予補助。
壹拾壹、經費來源:由本局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並以當年度編列經費用
罄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