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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三款及第
    二十二條規定事項,提供本市老人服務及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一) 補助對象:
      1.設籍本市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
        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2.公費安置於本局委託照顧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之低收入戶老人。
      3.符合前目之對象,應由其照顧機構行文檢附第三點第一款至第
        七款及本局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等資料,代向戶籍所在地區
        公所提出申請,但委託收容照顧費用應按日扣除。機構之外籍
        監護工及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二) 補助項目:包括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須請專
        職人員看護者,但不包含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
        慢性病療養非因急病入院者及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期間。
   (三) 看護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或符合本點第一款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未達當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標準生活費之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
        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2.符合本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標準生活費一點五倍者至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
        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
        費用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
      3.上列所稱之「每日」係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
        。超過十二小時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
        時不予補助;十二小時之補助標準為每日最高補助標準之二分
        之一;所稱「家人」係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
        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
      4.實際支付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補
        助款。
      5.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一百二十日。


三、申請看護費補助應備證明文件
    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應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附件一)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列冊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三)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
        專人看護」、入出院時間及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起訖
        日期。
    (四)醫院開具之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附件二)。
    (五)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附件三)。
    (七)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者,應檢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切結書(附件
        四)、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影本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有效期限內之
        居留證影本)。
    (八)申請人由家人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書文件(如戶籍謄
        本、身分證)、切結書(附件五),不需檢附看護費用收據。
    (九)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附件八
        )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
        幹事、社工員或與本局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十)申請人未及提出申請即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
        (附件九),由受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且未委託具領者
        ,不予發放,但與本局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
        此限。



四、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一)補助對象:符合第二點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
        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無力
        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費用者。
    (二)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最近三
        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以疾病、
        傷害之醫療為限,但下列項目不予補助:
      1.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洗牙、齒列矯正、整容、整
        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及材料費、衛
        材費、自購藥品器材、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
        或節育結紮。
      2.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病房費、營養品費、膳食費、雜費、電話
        費、行政費、證明書、掛號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3.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而選擇自行給付或使用不給付
        之用藥者。但經醫療院所證明為治療所必須者,得以補助。
    (三)補助標準: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每人每
        年度傷病醫療補助以新臺幣十五萬元整為限。



五、申請醫療費補助應備證明文件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應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附件一)並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三)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五)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切結書(附件六)。
    (七)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附件三)。


六、申請本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公費安置收容費、特別照顧津貼、身心
    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身心障礙者教養費、老人居家服務費等
    其他看護補助或依其他法令領取性質相同之補助。
    前項相同性質之補助,由本府認定之。


七、申請人或具領人如有虛偽不實申請而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
    停止費用補助,並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有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法
    辦。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
     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八、如有特殊情形者,依專案簽准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十、本要點如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