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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潭子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潭子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執掌如下:
    (一)受理聲請國家賠償事件。
    (二)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三)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國家賠償事件之研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七至十三人,以區長擔
    任主任委員,主任秘書擔任副主任委員,其他委員均由區長聘(派)熟
    諳法令人員兼任之。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所所內派兼之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於受理人民申請國家賠償事件後,適時召開會議。
    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為之。


六、本小組行文時,以本所名義行之。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所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八、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預算額度內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