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潭子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執掌如下:
(一)受理聲請國家賠償事件。
(二)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三)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國家賠償事件之研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七至十三人,以區長擔
任主任委員,主任秘書擔任副主任委員,其他委員均由區長聘(派)熟
諳法令人員兼任之。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所所內派兼之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於受理人民申請國家賠償事件後,適時召開會議。
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為之。
六、本小組行文時,以本所名義行之。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所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八、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預算額度內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