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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實施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補充規定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本市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在
    遵照教學正常化規範下,彈性進行跨領域或跨科目之協同教學,依國
    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實施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參考原則,訂定本規
    定。


二、跨領域或跨科目之協同教學,應由下列團隊成員擔任: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專任
        教師(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代理及兼任
        教師。
    (三)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部分時間擔任教
        學之支援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