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本市市容景觀及綠美化相關工作
,設置臺中市市容美化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定市容景觀及綠美化之基本方針、政策與措施。
(二)劃分市容景觀及綠美化業務之權責單位。
(三)列管計畫執行績效之督導及考核。
(四)市長交議有關市容景觀及綠美化事項。
(五)其他有關市容景觀及綠美化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秘書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委員
四十一人至四十三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副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副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副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副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副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八)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副局長。
(九)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副局長。
(十)環保局副局長。
(十一)臺中市各區區公所(不包含和平區公所)區長。
(十二)具有都市發展、景觀植栽、環境保護類專家等學者三人至五人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委員出缺時,由本府
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代表單位、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每季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若無議案時暫停
召開。
六、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之委員,得派代表出席。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
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之。
九、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幕僚
行政事宜;另置幹事二人,由環保局派員兼任,襄助本委員會行政事
務。
十、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十一、本委員會下得設置工作小組若干,工作小組相關成員及任務,由環
保局視實際需求簽報召集人核定成立。
十二、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三、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