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及適用範圍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流程
,增進各級人員自我管理精神,提高公文品質及行政效率,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下列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一)本府各機關。
(二)各市立學校。
(三)市營事業機構。
貳、處理時限
三、各類公文處理時限如下:
(一)一般公文:
1、最速件:一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
2、速件:三日。
3、普通件:六日。
4、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
辦理,其處理時限包含假日計算在內。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
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應聯繫來文機關確認,並留存
公務電話紀錄或相關文書。
(4)開會、會勘通知單等通知性質文書,其處理時限以所
指定開會、會勘日期為準。
5、府一層主持之會議,紀錄應自會議結束翌日起算三個工作
天內簽出機關,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其限:
(1)如需先會辦他機關者,受會機關應比照受會公文,於
收到會辦公文之日起三日內完成會辦,主辦機關最遲
應於會議結束翌日起六個工作天內簽出機關。
(2)與所屬上級或二級機關間之陳核比照前開會辦時效,
主辦機關最遲仍應於會議結束翌日起六個工作天內簽
出機關。
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未明定期限之特殊性案件(包括計畫、
規劃、研究、法規、調解、調查、聲復等案件),各機關得
視事實需要自行擬定處理期限,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准後依
限處理。
7、創簽稿案件應視為一般公文管制,且承辦人應自系統取號
後始得送出陳核,創簽稿如欲銷號者,需敘明理由並由單
位主管核准後送收發人員辦理銷號。
8、會辦之案件,跨機關之受會期限為三日,機關內部之受會
期限為一日,並依收發文程序辦理。
(二)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監察案件或立法委
員質詢案件,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三)交辦列管案件,應依交辦列管機關所訂之預定完成期限處理,
未訂期限時,依一般公文時效管制。
(四)定期表報,應依各該表報所訂之填報期限處理。
四、一般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除最速件應隨到隨辦外,應自機關總收
文之次日起至結案之日止,例假日得予扣除,但不含差假日數。
五、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監察案件或
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期限之公文,其辦理期間假日不予扣除。
公文處理時限之末日如為假日者,則以該日之次一工作天為時限之
末日。
六、下列一般公文於結案後計算使用日數時得執行扣除:
(一)府層級之核閱時間,得扣除日數。
(二)送會本機關以外機關者,從送會之日起至會畢之日,其期間
得予扣除。
(三)因不可歸責於辦理機關之事由(如公文系統服務廠商、電信
服務業者、廠商施工、颱風、火災、水災、駭客攻擊等)致
公文系統服務中斷或暫停者,得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並扣除
等待修復期間。等待修復期間未滿半日者,不予扣除;超
過半日,不滿一日者,扣除半日。
七、下列文件,應併案辦理:
(一)各件公文案情相同者。
(二)同一案情之正副本。
(三)對其他機關來函查催案件,而仍待辦者。
八、併辦案件以首件收文進行管制,其餘併辦公文雖得存查,但應附
隨首件收文併檔處理,首件公文之擬辦意見中應敍明擬併案文號
與併案理由。
前項首件公文如已存查,機關再次收受相同案情公文時,其後續
收受之公文仍應簽准後始得存查。
九、彙辦案件來文均不得存查,前件彙辦公文併入後件,待最後一件
(末件)來文時,以末件為基礎,計算彙辦案件時效,末件公文
之擬辦意見中應敍明擬併案文號與併案理由。
十、除最速件隨到隨辦外,速件、普通件應依據時限,參照本要點處
理各階段流程,由各機關訂定每一過程之可使用時間,作為稽催
準據。
十一、機關間改分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公文改分作業應至遲於收文次日確定主辦機關或單位,
遇有分文爭議案件,應指定專人協調並以最速件判定,
俾提昇效率。
(二)改分公文之管制或統計時效起算點,仍以總收文原登錄
收文日期為準。
(三)機關間或機關內之單位間涉及改分及移文作業未於工作
時間八小時內完成者,應依本要點第三十四點專案簽報
議處。
十二、限期公文之管制:
(一)定有處理期限之案件,如涉及數個機關權責,需先行會
辦或彙集資料者,主辦機關對各機關之辦理進度,應嚴
加掌控並積極查催,未完成來文應辦事項前,不得結案
。
(二)來函要求調查、研提計畫之案件,短期內無法完成,經
擬定預計完成期日,由機關首長核准後,知會收文人員
更改辦理期限,依核准之預計完成期日比照限期公文列
管。
十三、下列情形之公文,得簽擬存查:
(一)無轉行或答復必要之文件或例行准予備查之文件表報。
(二)本機關蒐集或受贈與之參考資料。
(三)屬通知、參考性之文件。
(四)利用電子郵遞、通報網路或電話方式辦理登錄或答復,
辦理完成後簽註辦理結果併同檢附相關回復資料者。
(五)彙、併辦案件於彙併辦過程中所收受之文件,於擬辦意
見中敍明併案理由後併入主案者。
(六)請款、核銷案件,完成相關程序者。
(七)依規定得予存查之案件。
參、管制範圍
十四、全程管制:
必須遵守公文處理時限規定,從收文(或創簽稿)至發文(
或存查)、歸檔,全程列入管制。
十五、全面管制:
(一)各機關內部單位均應列入管制範圍,即無論總收、總發
文件,或機關收文、機關發文、創簽、創稿(或存查)
均應列入管制。
(二)各機關均應實施文書流程管理,以求全面配合。
肆、公文稽催及權責劃分
十六、機關單位主管人員責任:
(一)在權責內核准展期案件,對逾時案件未辦展期者,應督
促承辦人妥適處理。
(二)確實掌握屬員之公文辦理情形,於期限屆滿前督促辦結
,以有效預留其他流程的處理時間。
(三)部屬差假時,應督促職務代理人確實負起代理責任,於
時效內辦妥公文。職務代理人因特殊情形,無法代為處
理時,應責由主管科(組)長(或指定人員)負責處理,
職務代理人或其主管科(組)長均因差假不能處理公文時
,應由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負全責作適當處理。
(四)對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案件,宜與相關機關商定作業原則
後再行處理,避免因往來會辦而延誤時效。
(五)對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核准
調整來文處理速別,或指定授權人員核准調整之。
(六)對逾處理時限三十日之待辦案件,應向上級主管報備,
並會專責管制單位處理。
(七)配合專責管制單位召開文書流程管理工作研討會議,共
同檢討改進單位文書流程,並適時提出公文時效優劣案
件獎懲建議、調整承辦人員工作量分配等事項。
十七、專責管制單位責任:
(一)每星期應查詢登記桌一次,發現錯誤,應指導改正,並
定期辦理逾期報表查催,承辦單位仍延不辦理及答復原
因者,以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追蹤
至結案為止。
(二)對超過辦理期限一個月之未結案件,應予清查並作個案
分析,防止積案發生。
(三)必要時會同有關人員實施抽查,如發現應辦而存查案件
,除退回承辦單位辦理外,並按情節輕重簽處。
(四)檢討稽催作業缺失,提請改進。
(五)綜合統計分析管制成果應對內公布,並視需要提報主管
會報、業務會報,同時建議獎懲,或視需要舉行文書流
程管理研討會議,與文書、業務及檔案等相關單位共同
檢討改進。
(六)彙整公文時效統計資料,依限提送「臺中市政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十八、承辦人員責任:
(一)每日應進入公文整合資訊系統,檢查有無逾期公文(含
受會公文),確實掌握文書處理時效,對經辦文件,確
遵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辦理,基於自我管理原則,確保公
文品質與時效,並依規定期限辦結。自收文起至發文止
,應負文件全程各階段查催之責(應留存公務電話紀錄
或行文催辦等)。如查催發生困難時,應即簽報,必須
展期時,報請權責主管核准。
(二)接獲研考人員逾期未結案件報表,應逐案查復,迅予清
理,不得延宕。
(三)對有時效性案件應親自持會,同一案件請二個以上機關
核會時,應複製(影印)同時送會。
(四)無論送會或受會均應管制時間,如不能依限退回時,受
會機關應將原因、理由及預定會畢時間通知送會機關。
(五)公文未經收發人員登錄不得私自收受,應辦案件不得簽
辦存查,或先簽存查再以創稿發文。
(六)各層級人員就其承辦業務應主動檢討作業程序,簡化工
作流程,以提升公文處理時效。
十九、收發人員責任:
(一)每星期應將逾期未結案件事前檢查週報表送承辦人員填報
,除市長室列管案件之核章應至機關首長外,餘陳核單位
主管參處。
(二)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管制登記機關內每一案件的處理
過程與使用時間。
(三)對逾期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者或受會逾時辦理者,
應依規定辦理稽催,並將查催資料提供單位主管參處。
(四)配合研考人員辦理調卷分析需要,提供必要的資料。
(五)公文性質之設定攸關公文時效,收文人員應正確登錄公文
性質,遇限期公文時,應正確登錄限辦日期。
二十、展期申請:
(一)一般公文未能於規定時間內辦出時,承辦人應於屆滿辦理
期限前申請展期並以二次為限,第一次展期不得超過原預
定結案日期一倍,需由單位主管核准,第二次展期日數,
依案件實際需要提出,不得超過累計總辦理日數三十日,
需由機關首長或首長授權之主管核准。但因情形特殊,必
須辦理超過總辦理日數三十日時,應簽經 市長核准,並
知會機關研考人員列入管制。
(二)市長室列管案件之展延以一次為限,不得超過十日(含假
日),應由機關首長親核。
(三)限期公文如連繫來文機關未獲同意變更原處理期限者,應
辦理展期手續,並以逾期案件統計。
(四)專案案件之展期,應由機關首長核准,並知會機關研考人
員列入管制,每次展期日數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
(五)展期必須確屬需要,各權責主管應從嚴審核或提示處理原
則,避免展期。
(六)辦理展期之公文以逾期案件列計,逾期案件經辦理展期後
,如公文實際有積壓事實者,仍應負積壓責任,不得以曾
提出展期作為申復理由或拒絶申復。
伍、專案管制案件
二十一、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的複雜案件,以「案
」為管制單元。
二十二、專案管制案件成立要件:
(一)實質要件:需長時間多方面研議且需時三十日以上
始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如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
會辦、分辦始能定案者,可列為「專案管制案件」
。
(二)程序要件:
1、須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一
次申請之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2、如因機關首長或主管書面指示而符合專案管制
實質要件者,申請時間不受前款限制。
3、應由承辦單位,敘明專案名稱與申請理由,並
訂定作業計畫及預定完成日期,送機關研考單
位審查,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由機關研考單
位負責管制,並由承辦單位定期提報執行情形
至結案為止,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仍應申請
展期。
4、因案件數量眾多,且符合前述規定者,可以通
案方式簽請機關首長核可,不必逐一提出申請
。
二十三、專案管制案件不列入一般公文數量與時效統計。
二十四、預計能在三十日內辦結之案件及限期公文、市長室交辦
列管案件、立法委員或市議員質詢案件、人民申請案件
、訴願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監察案件已具專案性質,
均不另列為專案管制案件。各機關應嚴格審查,以防氾
濫,並予詳細登記,以備檢查。
二十五、經機關研考人員列管之專案管制案件應由承辦單位按時
填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止,逾期按情節輕重簽請懲處。
陸、人民申請案件
二十六、本府人民申請案件應依照「臺中市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
件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柒、公文檢核
二十七、各機關研考人員每月應實施公文總檢查一次,將上月份
公文處理成績月報表及申請案件辦理情形統計表,按月
提送本機關業務會報或相當性質之會議報告,並於規定
時間前送研考會備查。
二十八、各機關研考人員每月公文總檢查後,對逾期公文應調卷
分析各階段處理時間,並送積壓責任人員申復逾期理由
及檢具相關文件,申復人員未如期申復者,研考人員應
即逕行判定逾限責任。判明有逾限責任或有積壓情事者
,應按情節輕重簽報機關首長核辦。
二十九、各機關至少每半年應自行檢核一次;各機關對所屬機關
(單位)之公文登錄及管考作業每年應定期檢核一次,如
公文登錄成績甚差或異常者,得隨時派員輔導或實施作
業講習。
三十、本府對各級機關公文之處理情形,應隨時查考,必要時得
舉行公文處理成效檢核,其執行計畫,由本府相關權責機
關訂定實施。
捌、獎懲
三十一、各機關對各級處理公文人員,應嚴加考核,經個案或個
件分析結果,得對文書流程管理之重大績效或缺失進行
專案獎懲。
三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獎勵:
(一)公文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內容難易度等方面
均有優良表現之人員。
(二)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且於文
書流程管理制度之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者。
(三)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四)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
具績效者。
三十三、公文處理人員適用之獎勵種類規定如下:
(一)嘉獎一次或二次。
(二)記功一次或二次。
(三)記大功一次。
三十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議處:
(一)登錄不確實、統計不確實、未實施各種分析致文
書流程管理原則不能落實者。
(二)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
(三)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四)違反分層負責規定者。
(五)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者
。
(六)核判公文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後未交下者
。
(七)改分或移文作業逾工作時間八小時且嚴重影響案
件處理時效者。
(八)會簽公文無故逾一倍之公文時效者。
(九)承辦人員無故未將判發之文稿送發文,逾一日者
。
(十)公文陳核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批後未處理
者。
(十一)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催辦仍未辦理者。
(十二)對研考人員填報之稽催報表未予答復達二次以
上且無正當理由者。
(十三)擅將公文交他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未經核准電
遞、傳真者。
(十四)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簽存查再以創號發文者
經糾正再犯者。
(十五)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登記而未送經文書人員
登記者。
(十六)對公文登記及查催資料作不實之記錄或未經權
責主管核准擅改紀錄者。
(十七)人民申請案件因缺漏要件無法辦理時,未即一
次詳加註明通知補正者;人民申請案件展延一
次仍未辦結,經糾正仍未改善者。
(十八)專案管制申請未符程序及實質要件而有延誤時
效情形重大者。
(十九)針對有時效之應簽辦事項,視為限期公文,如
有應簽辦而延遲簽辦致生重大延誤時,研考人
員應自交辦之次日起算延誤責任。
(二十)違反本要點或文書管理之相關規定而屬情節重
大者。
三十五、公文處理人員適用之懲處種類規定如下:
(一)申誡一次或二次。
(二)記過一次或二次。
(三)記大過一次。
對於未達申誡程度有糾正必要者,得予以書面糾正。
同一人同一年內因公文延誤或疏失而受書面糾正達三次者,
記申誡一次,由研考人員於每年度終了之次月統計完畢,並
送人事單位辦理,同時報送研考會備查。
三十六、承辦員或各級核稿人員,於簽章上未記載日期時間,得
由其上一層級人員簽註之日期時間推定。
三十七、各機關研考人員,對逾期公文之檢查結果,應按情節輕
重依臺中市政府公文處理逾限懲處標準表(附表一)擬
具懲處類別,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三十八、繁複費時之公文,雖有逾限但能提具各階段均積極處理
證明文件者,得比照懲處標準酌予減輕或免予處分。
三十九、各級人員如其處理公文量明顯過多,或所承辦業務內容
繁複,確難如期完成,並經檢具相關資料者,得比照懲
處標準酌予減輕或免予處分。
四十、直屬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連帶責任:
(一)明知屬員有逾限情事,未積極督促辦理,致有重大
逾限情事者 。
(二)對屬員應簽辦而予以存查之案件,批准且未持續督
促辦理,致延誤公務者。
(三)對屬員處理流程明顯之疏失未予糾正,致生嚴重逾
限情事者。
(四)對各類有時效性之送判公文,未能儘速核閱或督促
,致重大違誤逾期者。
前項連帶責任之懲處,以不超過承辦人員之懲處額度為
原則。
四十一、公文各階段處理時限參考表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