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工程契約變更作業,除依政
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
備查規定一覽表及契約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
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有項目:指原契約詳細價目表(或數量清單)所列之項目。
(二)新增項目:
1.指因施工條件變更,新增非屬原契約詳細價目表 (或數量清單)
所列之項目。
2.總價發包契約原有項目數量增減逾百分之三十,且施工廠商或
設計廠商提出影響施工成本之佐證資料,或本局納入新增項目
,且施工廠商亦同意者。
三、總價發包契約辦理契約變更,除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
數量給付(指實際執行方式),且僅係原有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
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外,原有項目數量之增減,得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不訂底價之議價程序。
四、符合前點辦理不訂底價之議價程序如下:
(一)議價會議及內容由工程主辦單位簽辦並會辦監辦單位,於奉核可
後,通知廠商並副知監辦單位進行之。
(二)議價會議討論原有項目單價是否合理時,應請技術服務廠商及工
程承攬廠商提出建議,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
料後,連同其他變更內容議定。
(三)原有項目數量之增減,其處理原則如下:
1.原有項目數量之增減未逾百分之三十部分(不含預估或預備數
量之項目),得依契約單價給付。
2.契約規定原有項目數量之增減逾百分之三十部分,除經機關與
廠商協議須合理調整單價外,得依原契約單價計算。
(四)議價會議討論結果,原有項目單價經評估需合理調整者,應另簽
奉核准後移由秘書室辦理。
(五)議價紀錄準用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契約變更結果原決
標金額增加者,應移由秘書室依規辦理決標公告或彙送。
五、辦理新增項目(含原有項目單價須調整者),其決標方式應依本法第五
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採訂有底價最低標辦理;而有關之稅捐、利潤或
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一式計價者,該項目原則無須納入議價,並於
議價後依比率增減之。
前項議價程序,應由工程主辦單位簽奉核准後,移由秘書室依本法辦
理後續議價事宜。
辦理契約變更涉及新增項目及原有項目(單價無須調整者)二項者,依
前項規定。
六、工程主辦單位簽辦契約變更議價時,應先填寫工程契約變更議價說明
書(如附表一)並確定下列數額:
(一)加帳金額:其計算方式為新增項目及原有項目加帳部分合計之累
計金額,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該金額不得逾原
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變更之累計金額:其計算方式為「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
合計之累計金額,以決定適用本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監辦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