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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中小學校園規劃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市立中、小學校園之規劃審議
    ,特設臺中市立中小學校園規劃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市立各中、小學營繕工程規劃事宜,除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小組審議對象為新設中、小學校舍興建工程及各中、小學教室金額
    逾新臺幣五千萬元之重(改)建工程。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部分:
  1.學校環境基本資料調查分析【含位置、地質、交通概況、氣候水文
      與人文環境分析等】。
  2.未來發展與需求評估。
  3.校園整體配置規劃內容。
  4.工程規劃內容。
  5.法令之檢討。
  6.規劃預期之效益與願景。
  7.校園維護管理方案。
  8.其他。
(二)設計部分:
  1.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都市設計委託書。
  (3)土地登記謄本。
  (4)地籍套繪圖。
  (5)都市計畫圖。
  (6)建築師簽証負責表。
  2.工程概述(含基地位置、基地分析、基地現況(相鄰建築景觀評估
      )、本期工程內容及範圍)。
  3.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檢討(含都市計劃及相關法令檢討)、面積檢
      討(含綠敷地面積、退縮線檢討)。
  4.設計說明:
  (1)設計構想。
  (2)開放空間及環境聯繫。
  (3)無障礙設施說明。
  (4)景觀計畫。
  (5)資源回收及垃圾處理計畫。
  (6)土方平衡設計原則。
  (7)社區開放計畫。
  (8)立面色彩計畫。
  (9)未來維護管理計畫。
  (10)校園防災計畫。
  (11)停車計畫(出入口、交通影響)。
  (12)動線分析(人行、車行、服務)。
  (13)永續校園設計構想。
  5.設計圖說:
  (1)全區設計圖說。
  (2)現況配置圖。
  (3)各層平面圖。
  (4)各向立面圖。
  (5)剖面圖。
  (6)透視圖或模型。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兼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兼委
    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五人,分由下列人員
    兼任:
  (一)本府教育局主管一人。
  (二)本府建設局主管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主管一人。
  (四)具有校園規劃、設計及施工等學識及實務經驗之專家五人。
  (五)具有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學識及經驗之專家五人。
  (六)具興建校舍經驗校長二人。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委員由市長遴聘。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繼任委員
    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
    一人代理之。
    工程主辦學校校長、受委託之規劃設計建築師應列席。


七、新建校舍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進行校區整體開發之公有建築
    物,應於核發建造執照或建築設計許可前,提經本府都市設計委員會
    審議通過。
    本小組召開審查會時,由本府都市設計委員會指派委員參與審查。
    經審議通過之規劃設計案,於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或建築設計許可時,
    得報請本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備查,免再審議。
    非都市計畫區內之學校,得免送本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業務主管兼任,負責相關秘書
    作業。


九、市立各中、小學辦理第三點規定之各項校舍工程,應責成受委託之建
    築師事務所提列規劃設計建議書、工程概算及校舍配置平面圖,送本
    小組簽請召集人召開會議討論。


十、本小組應於開會前七日將議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各委員得先行
    審核擬具意見提交會議討論。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十一、各工程主辦學校或工程委辦單位應依本小組決議事項,交受委託建
      築師納入修正,據以規劃細部設計。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