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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受保護樹木生育地地價稅補助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以
    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為辦理受保護樹木生育地環境地
    價稅全額補助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面積和對象:
  (一)補助面積計算方式:經本局公告受保護樹木所在之地段地號土地
        ,其生育地環境範圍,以樹冠投影面積之最大寬度平方計算。
  (二)補助對象:經本局公告受保護樹木之土地所有權人。


三、受保護樹木所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於繳納當年度地價稅後,至次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地價稅
    補助:
  (一)當年度地價稅繳款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等影本。
  (二)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申請書上)。
  (五)其非自然人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1.營利事業組織者: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
        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
      2.其他組織者: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
    前項文件不符規定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本局於受理地價稅補助申請後,得派員會同土地所有權人、當地區公
    所及有關機關(構)辦理勘查受保護樹木生育地,確認樹冠投影面積
    之最大寬度。


五、申請人就受保護樹木及其必要生育地環境之維護管理有違反本自治條
    例之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不予以補助。


六、本要點申請書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