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計畫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訂定之。
二、目的:為建立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體系,結合社會願意投入環境保護志
願服務工作的人力資源,透過教育訓練、示範及經驗交流等方式,積
極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加強全民環保知識及提昇環境保護志工服務量
能,將人力資源做最有效的運用,發揚志願服務美德。
三、臺中市居民年滿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具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各項環
保工作活動者,得擔任環境保護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環保志工)。
四、環保志工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運用單位為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
五、運用單位職責:
(一)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二)運用單位應於運用環保志工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包括志願服
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送環保局備查,並應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
理情形函報環保局備查。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環保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
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四)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環保志工之權益,運用單位應對
召募志工辦理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召募之志工應完成前述教育
訓練課程後始成為正式環保志工領取志願服務手冊依規定累積時
數領取志願服務榮譽卡。
六、組織建制:
(一)環保志工小隊:
1、由區公所(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公開召募志工作業,環保志
工小隊以一里一隊,由里辦公處組成為原則,但每里設籍數
在一萬人以上,環保局得視需要,協調地方增設一隊;員額
編制每隊組成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人數上限,依各里設籍
數規定如下:
(1)每里設籍數一萬人以下,以五十人為上限。
(2)每里設籍數超過一萬人,一萬二千人以下,以六十人為上限
。
(3)每里設籍數超過一萬二千人,以七十人為上限。
2、環保志工小隊超出人數上限者,如有人員解任則不再遞補員
額。
3、環保志工隊小隊名依照地區名統一訂定,例如OO區(行政
區)OO里(里別)環保志工小隊。
4、各環保志工小隊應設置小隊長一名,推派方式由運用單位另
訂之。
(二)環保志工中隊:
1、為協調及推動環保志工業務,由環保志工小隊依行政區域成
立環保志工中隊。
2、環保志工中隊長由現任區長擔任之。
(三)環保志工大隊:
1、為結合社會資源,凝聚本市環保志工向心力,共同推動環保
工作,特成立環保志工大隊。
2、環保志工大隊設大隊長一名,由市長擔任之,副大隊長二名
,分由副市長及環保局長擔任之、總幹事由環保局綜合計畫
科科長擔任之。
3、大隊委員分列二種:
(1)當然委員:為各環保志工中隊隊長。
(2)顧問委員:聘任具熱心地方環保事務之人士擔任。
(3)本大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4、環保志工大隊每年由大隊長召集環保志工大隊委員召開定期
會議一次。
七、環保志工服務項目:
(一)經常性服務工作:
1、配合運用單位,協助轄區道路、空地、區里公園環境清潔維
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查、登革熱防治宣導等。
2、參與空地綠美化認養、清淨家園、淨山、淨溪、淨灘、國家
清潔週及環境維護工作等。
3、協助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資源回收等環保理念傳達。
4、協助垃圾減量、綠色採購、節能減碳等環保政策宣導。
5、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視各運用單位需要服務的項目訂
定)。
(二)特別服務工作:
1、配合中央及市府政策業務之推動。
2、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3、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重
建。
八、環保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至少六小時,由環保志工自行以網路學習方式或參加運
用單位辦理之課程,課程建議規劃如下:
1、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二小時。
2、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
3、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至少二小時,與環境保護相關或經環保局同意之課程
內容。
(三)完成上述之基礎及特殊訓練,由運用單位發給結業證書,始成
為正式環保志工。
九、環保志工之管理及運用:
(一)環保志工訓練結業證明書及環保志工志願服務證由運用單位發放
,服務紀錄冊由運用單位造具名冊,檢具訓練證書影本,向環保
局提出申請。
(二)環保志工服勤時不得向需求或協助單位收取酬勞;志願服務證不
得冒領、轉借或做其他不當使用,志願服務證遺失逕向運用單位
申請補發。
(三)環保志工服務紀錄由各運用單位自行填寫於服務紀錄冊上,每半
年由運用單位核章。
(四)運用單位應進行環保志工隊常態性督導考核,以利落實組織服務
運作及管理情形,並應配合社會局辦理志願服務業務評鑑,依志
願服務業務評鑑指標每年提供志願服務績效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
資料。
(五)環保志工出勤時均應填寫簽到冊,每半年考核乙次,無正當理由
,半年累積服勤時數未達服勤時數標準三分之二者(半年應至少
服勤十六小時)予以解任,並辦理志工保險退保,以利新進人員加
保,並於次月生效。
(六)運用單位應建立完整組織名冊(含志願服務紀錄冊編號及日期)
,並擇一名志工管理員,協助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之志
工基本資料及服勤資料等建置維護。
(七)環保志工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不接受運用單位督導員之勸
導或服勤技巧經多次輔導仍無法達到要求者,運用單位得予以解
任。
(八)未達服勤標準而解任者,可於滿一年後經運用單位核可,得重新
申請加入環保志工隊;但因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而解任者則
不得再申請加入志工隊。
(九)環保志工保險相關規定依衛生福利部規定辦理。
(十)其他有關事項,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
十、環保志工之獎勵與評鑑:
(一)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始成為志願服務法規範志工,領有志願服務
紀錄冊,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向臺
中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獎勵項目:
1、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下列獎勵:
(1)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證書。
(2)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證書。
(3)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證書。
2、依據「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下列獎勵:
(1)一等徽章:服務時數七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
章、證書及獎品。
(2)二等徽章:服務時數四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
章、證書及獎品。
(3)三等徽章: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
章、證書及獎品。
3、績優環保志工小隊之評鑑及獎勵由環保局另行辦理。
十一、其他:
(一)配合臺中市每年十二月五日為志工日,辦理志願服務相關表揚、
宣導等活動。
(二)如有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或以環保局最新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