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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以
    維本局設備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局各單位為防治危害及破壞事件之發生,應視業務特性,結合整體
    資源力量,做好實體安全維護工作。


三、為強化管理本局公共設施,針對轄管業務性質及視環境狀況需要,得
    設置相關照明、監視、保全、防竊盜等機關安全維護設備。


四、本局非在聯合辦公大樓之單位,應與地區警察單位密切聯絡,加強巡
    邏勤務,以期強化安全防護,有效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


五、本局每年應召開安全維護會報,由政風室主辦,各單位協辦,研討有
    關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之議題。


六、本局政風室、秘書室應定期協調各有關機關模擬危安狀況,適時舉辦
    防火演練或災害應變演練,以提昇本局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之應變制
    變能力。


七、收發人員應隨時注意局長或機關公文包裹有無爆裂物,發現可疑包裹
    不宜翻動,應迅速通報政風室,政風室再通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防爆
    單位處理,並作犯罪蒐證查辦。


八、本局各單位應密切協調配合,加強聯繫,蒐集轄內有關危害或破壞之
    預警資料,有效掌握並迅速提供檢、調、警等有關單位參處,發揮聯
    防預警功能。


九、每年度由政風室會同相關科室實施定期或不定期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
    查,將檢查缺失簽陳局長核定後移請本局有關單位檢討改進。


十、本局各單位辦公室大門鑰匙應由專人負責管控,同仁離職後應收繳其
    持有之鑰匙,並嚴格禁止同仁複製,若有遺失應向本局秘書室登錄遺
    失原因,並申請補發。


十一、發生危害或破壞時,應儘量保存現場完整性,並迅速通知警察機關
      派員採證及通報政風室協處。


十二、政風室應適時舉辦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安全防護講習或宣導,以提
      昇員工對危害或破壞事件之認識。


十三、執行本要點績效卓著者,由本局政風室簽報獎勵;違反本要點致生
      危害者,依情節輕重簽辦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