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達教師專才專業,提高教學效
果,並統一規範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特依「國民中小學教師
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市國民中學、市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教師及代理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
三、各領域之專任教師及導師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一)「專任教
師及導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四、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二)「兼任行政職務之教
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五、為落實正常教學,學校應按教師專長排課。
六、教學科目如跨二種不同學科,其中授課節數較多之學科,節數佔75%
以上時,依該學科排課,如若時數佔50%-75%時,授課節數就以兩者
之平均值排定之。
七、各校得在現有員額編制下,依人力及經費等實際狀況,延請經常性協
助校務工作教師,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或另組課程編排專案小組決議
予以減授節數,各校減授之總節數如(附表三)「經常性協助校務工
作教師減授節數表」,且每人不超過四節為原則。但各校倘因情況特
殊,組長得再酌減一至二節,至多六人。
教師會理事長及協助學生事務業務人員得列入經常性協助校務工作人
力予以減授節數。
第一項所稱「課程編排專案小組」由校長召集,小組中未兼行政職教
師不得少於所有成員二分之一。
教師協助校務工作酌減授課節數後之授課節數,均視為該教師之基本
授課節數。
教師授課節數超出本要點所定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者,其超時授課節數
,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
八、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一)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設有廚房之學校: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
(二)委辦或以團膳方式辦理之學校:比照組長之授課節數編排。
九、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性輔導措施
,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不超
過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
兼任輔導教師以減授10節為原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經本局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
請補助經費。
十、國中附設補習學校兼職行政教師減授節數以該補習學校班級數為計算
標準。
十一、國中每節課授課45分鐘;完全中學國中部每節授課50分鐘之學校,
每週專任教師及導師授課節數依表列再減授兩節課。
十二、國民教育輔導團教師之減授節數依「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及
運作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