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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網路資訊揭露及防制洩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經管網站資料,並建立資
    料維護及防制洩密機制,以確保網站資料之正確性、安全性與時效性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網站資料係指建置於本局對外公開之網站及臉書(Face
     book)之資料,各單位因業務需要自行架設或連結本局網路伺服器者
    不在本要點內。



三、本局各業務單位得因個別需求,自行製作所屬網站,惟需會辦企劃科
    並經局長核准後,影送原簽予企劃科備查。



四、本局網站集中管理,由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統籌建立網站安全防護,
    防止網頁受到惡意攻擊或竄改。
   (一)資訊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於各網站主機設置帳號及密碼供本局
         各單位運用,並對各帳號之使用權限妥善設定以維持系統安全,
         其登入網站主機之帳號密碼則由使用單位自行保管。
   (二)網站若發現機密文件資料有不當刊登、洩密之虞者,應即知會
         本局政風室,會同研擬適當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
         度,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以防範再發生。



五、網站資料維護分工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與企劃科:負責本局後臺網站管理系統各
         項功能權限設定、管理及網站系統功能之建置與維護,以及本
         局網頁之製作;並依各單位所提供之資料,更新、異動本局網
         站內容以及管理彙整各業務單位之管理人員名單。
   (二)本局各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一人辦理下列事項:
         1、定期檢視本局網站上與業務相關之資料、表格等,有無異常
            或洩密情事。
         2、新增或異動資料應依本要點辦理,並保持資料常更新,以提
            供即時、正確資訊。
         3、負責網頁內容相關業務原始資料之蒐集、彙整與提供,檢視
            與校對新增或異動後之網站資料,確保正確。



六、網站資料更新及異動:
   (一)各單位於網站上發布各項訊息(含增、刪、修),請填表完由
         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可由單位網站管理人員上網發布,表格奉
         核後請影送企劃科備查,該申請表由企劃科製作統一樣式。
   (二)網站資料提供:各單位負責將原始資料(含書面資料及電子檔
         )蒐集、彙整及提供,並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三)網頁資料檢核:刊登上網後,各單位應即時對該網頁內容進行
         線上檢視或列印校對,對於過時資料則通知企劃科移除。
   (四)電子檔案格式:
         1、各單位提供之電子檔,若為文字或表格資料應以Word、Ex
            cel或PDF 檔案相容格式提供,並詳填檔案摘要註記資料。
         2、提供下載之檔案以PDF檔案格式為主,若屬提供下載者應用
            之文件(如申辦表單等),應提供可使用電腦處理之檔案
           (如Word、Excel文件之檔案相容格式)。
         3、其他電子檔案格式視網頁瀏覽需求,協同本局企劃科訂定。
   (五)各單位提供之網站資料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機密性、敏
         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資料不得上網公布。
   (六)若為一般性宣導業務或遇緊急狀況時,可先行增刪修改網頁內
         容後,再補填送申請表予企劃科。



七、本局網站上之著作或資料,如要轉載使用,應先徵得本局或權利人之
    同意或授權,非經同意或授權使用,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
    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使用。



八、本局政風室與企劃科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訊保密相關教育訓練或宣
    導。



九、本局網站之建置或維護違反資訊安全管理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議處。



十、執行本要點績效卓著者,由本局政風室簽報獎勵;違反本要點致 洩
    密者,依情節輕重簽辦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