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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請願專區使用須知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民眾請願權利,設請願專區,供民
    眾表達意見,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請願專區,係指臺中市市政大樓府前廣場。

三、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處。

四、請願民眾使用請願專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請願法規定辦理,不得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
       法情事。
(二)涉及集會遊行者,應依集會遊行法向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提出申請
       。
(三)搭設舞台等臨時性建築物,應依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六條
       之規定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許可。
(四)不得在請願專區毀損地面之磁磚、花木或在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
       刻、打釘或為其他毁損行為。
(五)預估參與人數,自備或向臺中市環境保護局租借足量流動廁所。
(六)使用擴音設施時,音量應維持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噪音管制標準
       內,不得影響週邊環境安寧。
(七)任何汽、機車 不得駛入請願專區。
(八)其他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所禁止之事項。


四、違反前點規定者,由各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