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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充分運用市政大
        樓各會議室,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係指本府市政大樓三樓301、302
         室、四樓401室、集會堂,六樓601室、八樓801室、
         九樓市政會議室、首長簡報室、十樓1001室之會議
         空間。


三、會議室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處。

四、會議室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以提供本府進駐各單
         位召開會議、研討會、講習或其他經核准之聚會。


五、各單位申請會議室,應利用本府會議室借用系統進行
         登錄借用,並採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
         情形本府行政處得於各單位登錄使用日一日前註銷並
         優先調用。


六、登錄借用時間後,應按登錄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
         有異動或取消情形者,應隨時更正。


七、借用單位使用會議室前,應知會管理單位所須使用之
         設備並愛惜公物,使用後應立即復原狀及清潔場地。


八、為提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會議室使用秩序,本府行
         政處將不定期對市政大樓會議室實施使用現況抽查,
         如有違反第六點、第七點之規定或其他有違公平使用
         原則者,由人事單位依規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