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府採購作業,建立公正、
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並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採購行政業務
,期透過本作業流程之標準化,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府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貳、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三、本府辦理採購時,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網
站(http://www.pcc.gov.tw) 之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中查詢採
購法令或於本府全球資訊網(http://www.tccg.gov.tw)─招標資訊
單元查詢。
四、本府辦理採購時,得於下列網站下載各式採購表單及文件之電子資料
檔案:
(一)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之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
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中,下載下列資料:
1.投標須知範本。
2.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書範本。
3.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5.開標、比價、議價、流標、廢標、決標紀錄。
6.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格式。
7.結算明細表。
8.初驗紀錄、驗收紀錄。
9.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
(二)本府全球資訊網(http://www.tccg.gov.tw)─招標資訊單元中下
載下列資料:
1.採購招標移辦單。
2.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
3.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
4.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
5.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
6.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
7.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
標)。
8.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決
標)。
9.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適用最低標決標)。
10.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例。
11.統包工程投標須知範本。
12.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代辦採購委託書。
13.其他有關表格或範本。
五、本府行政室每月應提供開標決標情形一覽表予本府各局室。
參、採購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
六、本府辦理一般性採購其作業流程如附圖一,最有利標採購作業流程如
附圖二,採購招標方式及決標方式如附圖三、四。
七、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案件動支預算經費,應先簽會主計單位,經市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再行簽辦採購發包作業。
八、採購發包案件簽會下列各單位,各單位應本於權責充分表達意見:
(一)行政室:採購招標、決標方式及得否分批採購之會簽審查。
(二)法制室:投標須知及契約書之會簽審查。
(三)主計室:採購程序(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程序)監辦會
簽。
採購發包案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各單位應儘速執行。
九、採購案件奉核定後,各單位如認有窒礙難行或違反法令之虞時,應敘
明理由報請市長裁示,未經裁示前,應照案執行。
十、本府各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當年度法定預算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案件擬定招標時程表(附表一),送由本府行政室彙整後,陳報市
長並由計畫室列管。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由各單位訂定招標時
程表自行列管。
十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移由行政室辦理之時程最遲不得逾當年十
月三十一日,但有特殊情事時,應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准。
十二、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公開取得取最
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採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務單位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應依採購金額、採購性質,
並參酌工程會頒訂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擇定適當之採購法令依
據。
(二)本府各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自工程會網站建立之外聘專家、學
者建議名單遴選後,建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資料庫(附表二),
簽奉市長核定後,送本府行政室彙整。
(三)辦理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採購,外
聘專家、學者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並自前款建立
之評選委員資料庫,依採購類別提報全部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
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遴聘之。未建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資料庫或
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二倍評選
委員建議名單後簽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遴聘之。
(四)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及公開取
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採購案,應成立評審小組,人數
三至七人為原則,並自機關內部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
人員或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站遴選候選人員名單後,將名單密封並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名單,經核定後至開始評選前應予保
密。但經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
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六)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由本府遴聘(派)兼之,發文時由業
務單位個別通知,並應檢附工程會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
知。
十三、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
實施要點規定經業務單位主管核定後辦理公開閱覽,期間至少五個
辦公日,廠商或民眾意見應於閱覽截止日後三個辦公日內送達本府
,並由業務單位彙整後,再行簽辦招標公告作業。
十四、本府行政室辦理下列採購發包作業:
(一)本府各單位逾十萬元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採購案件:
1.未設置專責採購單位、人員之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
採購案,報請其上級單位同意者。
2.所屬機關學校委由本府建設局代辦之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工程
採購。
(三)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但財物之出租、變賣不在此限。
(四)採購之招標、決標作業,但決標保留(包括廠商標價是否合理之
評估、超底價決標等)、評選會議由洽辦機關、學校、業務單位
自辦。
(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洽由本府行政室代辦採購,委託採購招標作
業之工程採購案中,應提撥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以支應行政事務
費(含文具、紙張、設備費、電話費、工作人員薪資及加班費等
)。
(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洽由本府代辦採購招標應填送代辦採購委託書
(附表三)。
十五、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五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之情形者,除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簽奉市長核准洽特定廠商議價案件外,應以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
統-限制性招標項下,以公告程序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其公告期間
不得少於三日,投標廠商二家以上,得逕以比價方式辦理決標,投
標廠商僅有一家採議價方式辦理決標。
肆、招標文件編製
十六、本府辦理招標時,準備招標文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招標文件範本時,應依採購案之特性,修改後適用之。
(二)範本之條文內容得增刪,刪除請加雙刪除線(例如:現金不受理
),增加文字請加底線(例如:現金不受理),以利審查。
(三)相關法令如有異動時,應註明法令變動之內容後,修正該範本。
(四)經常性辦理之採購招標文件範本,可先送請法制室審查並經一層
核可後,於辦理各案採購時之簽呈中加註意見後,可免會法制室
。
(五)併採電子領標採購案件者,應依工程會訂頒之政府採購電子領投
標作業規定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併提供電子招
標文件作業須知規定辦理,招標作業時,應將臺中市政府採購電
子領標作業說明納入採購招標文件,並提供全部招標文件電子檔
。
十七、採購發包作業除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由業務單位擬具採購招標簽呈(內容至少
應含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法令依據)併同採購招標移辦單、預
算書、契約書草案、投標須知、廠商資格審查表、總標單及標價
清單、圖說、補充規範及其他補充招標文件等各乙份,依序簽會
行政室、法制室、主計室等單位,並簽奉一層核可後,逕移行政
室辦理第一次招標作業。
(二)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招標作業,如無重大改變(如廠商資格的
改變,數量的明顯變更等,影響投標廠商意願之因素),得由業
務單位擬具採購招標移辦單併上次流廢標文件經業務單位主管核
准,加會主計室後,逕移行政室辦理第二次及以後招標作業。但
有重大改變時,應比照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流程辦理。
(三)本府採購招標於等標期間,業務單位因廠商疑義或聲明異議或自
行更正或補充,且非屬重大改變,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應由
業務單位擬具採購招標變更或補充移辦單經業務單位主管核准,
加會主計室後,逕移行政室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作業。
(四)前項變更或補充,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不足五日者,由行政室自動延長等標期。
十八、業務單位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所列之大類、中類、小
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網址:http://www.moea.gov.tw/~doc/co
d/index.html)。其中該代碼末數為「1」者,其所營項目,需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
(二)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
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未符合所定資格者,其投
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
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三)業務單位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投標廠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十三條至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四)廠商應加入公會之規定如下:
1.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
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
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
,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2.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
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
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
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3.技師法第二十四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
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
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
會後,始得營業。」
5.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
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
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十九、本府辦理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
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程序如下:
(一)將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內所有項目,依公共工
程施工綱要規範中細目編碼規則表,編訂細目碼後,鍵入編碼欄
。
(二)使用 PCCES 製作標案工程預算書及空白標單;並依 PCCES 操
作功能,將空白標單製作成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鎖定其內容後
,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三)投標須知應明定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並將
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
印文件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
及加蓋印信後,併電子檔裝入標單封或標封內投標。
(四)投標須知應明定投標廠商標單封或標封內未附電子檔或列印文件
者或投標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視為
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五)依決標金額調整後之契約單價,填回於 PCCES 系統。
(六)將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
資源統計表、所有廠商投標、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
表,於決標十五日內傳回工程會。
二十、本府得依據工程會編訂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作為設計圖說之參考,
應用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時,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規
定辦理技師簽證,並就各案工程之條件,由專業人士進行分析設計
,不得全盤套用。
二十一、本府應先依據工程會編訂公共工程施工規範編列施工規範,如有
不足再予補充。
二十二、涉有土石方工程時,宜使土石方達到平衡為原則。如有剩餘者,
應依臺中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所自治條例辦理。
二十三、本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辦理評選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
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二)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
,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三)採購案(含電子領投標)等標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4.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四)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案(含電子領投標),其等標期不得少
於下列期限: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三日。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七日。
伍、招標
二十四、招標文件發售方式如下:
(一)本府應指派人員於上班期間辦理發售招標文件,及等標期間收
受廠商投標文件業務。並應隨時保持足夠份數之招標文件,以
供廠商購領。
(二)電子領投標:
1.本府辦理招標時,應備妥招標文件之電子檔案,以利廠商以
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辦理領標、投標。
2.本府得於政府採購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取
得廠商及機關辦理電子領投標之整合系統操作手冊。
二十五、本府辦理採購併提供電子領標及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電子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均應作成電子檔,含總標單、標價清單、投標須知
、契約書草案、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其他招標文件。
2.投標須知、契約書、規範及補充說明文件,以文字檔為原則
(副檔名為 doc 或 txt)。
3.標價清單及分項價格明細表以試算表檔案為原則(副檔名為
xls)。
4.設計圖說以黑白掃描影像檔為原則,其解析度不得少於 300
dpi (副檔名為 tif 或 jpg 或 bmp)。
5.其餘文件由機關視其性質自行訂定,惟不得不當限制廠商競
爭。
6.機關得將上述文件轉為具免費讀取程式之檔案格式(副檔名
為 dwf 或 pdf)或(並)轉換為一個或數個自動解壓縮檔
。
(二)投標須知應註明下列事項:
1.廠商以書面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繳交憑據(*.tkn
檔),或由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
據序號等內容之紙本,其有下列情形時其投標文件視同無效
:
(1)電子憑據識別碼重複者,皆為無效。
(2)電子憑據非本標案者。
(3)未提供電子憑據者。
(4)電子憑據無法辨識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正者。
2.機關電子招標文件內容與書面招標文件內容不一致時,以書
面文件內容為準,並以機關公開發售之書面招標文件決標並
訂定契約,廠商如有異議,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六、押標金、保證金繳交及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
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相關押標金及保證文件應使
用工程會規定之格式。
(二)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繳納、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
保險單作為擔保時,應確實對保、驗印及核對保證人證件。
(三)押標金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並計算至千位以上。
二十七、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依下列規定訂定: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十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三)財物定製,除公告金額以下之印刷不得少於十日外,其餘不得
少於二十日。
(四)勞務採購、工程採購之履約期限,依工作性質、數量定之。
陸、決標
二十八、採購案如需訂定底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得由行政室逕行簽報核定,免會業務單位預估底價。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由行政室擬訂底價表,簽會業務單位預
估底價,報請核定底價之長官參考,業務單位並應提供下列資
料:
1.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會請業務單位填報預估金額時,
業務單位應先參酌第五點建立之決標資訊,擇取最近辦理同
性質採購案決標之標比,即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比率情形
表(附表四),核實填報預估底價。
2.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案會請業務單位填報預估金
額時,業務單位得參酌前款規定辦理。
(三)由主辦、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其訂定之時機
與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至第
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本府辦理採購案核定底價長官權責分工如下:
1.未達公告金額者,由主任秘書定之。
2.公告金額以上者,由副市長定之。
前項各目核定底價之長官請假者,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二十九、開標審查程序如下:
(一)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
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件審查。
(二)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
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後決標。
(三)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
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後議價(約)。
(四)議價內容包括議約。其以固定價格作為決標價時,雖然不需議
價,但仍有議約之需,亦屬議價之一部分。
三十、本府辦理採購案開標,業務單位、採購單位、監辦單位權責分工如
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由採購單位下列人員任之,主持人請假者,由其職
務代理人為之:
1.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且未達公告金額者,由行政室業務承辦人
主持。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由行政室發包課課長主持。
3.查核金額以上者,由行政室副主任主持。
4.巨額以上者,由行政室主任主持。
(二)承辦開標人員,由採購單位承辦人及業務單位承辦人擔任之,其
權責分工如下:
1.採購單位承辦人負責一般資格審查、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單是
否有效之審查。
2.業務單位承辦人負責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特定資格、
規格文件審查,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單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五
十八條情形之審查。
(三)監辦開標人員,由主計單位及政風單位人員依法任之,其權責為
實地監視開標程序,但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及
決標條件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三十一、本府對於經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符合投標須知規定,開價格
標後,廠商總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得參考
下列方式處理:
(一)廠商總標價在綜合標價以上者,得視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
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無需通知最
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逕行決標;如未達綜合標價者,
得視其標價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慮或其
他特殊情形,由業務單位於開標時請廠商限期提出書面說明,
並得授權業務單位會辦人員依廠商報價情形,及工程會訂定之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
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二)依前款規定之採購案,得按最低標廠商應繳納差額保證金之計
算,總價決標者及單價決標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百分之
八十之差額。
(三)綜合標價之產生:
1.廠商總標價明顯錯誤及總標價逾預算數者先予剔除,不列入
計算。
2.計算剩餘之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八十為綜合標
價。
三十二、決標後由行政室擬決標簽呈會請業務單位調整單價、計列管理費
及其他費用,經主計單位審核、政風室會辦,奉核後由各業務單
位負責契約校對,並加會行政室登錄履約保證後,由業務單位通
知得標廠商簽訂契約。
三十三、招標案件若無法於年度結算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時,應辦
理預算保留後,再辦理決標。
三十四、辦理訂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證件查驗、時效性及逾期之處罰。
(二)契約單價調整,除敘明理由事前簽奉核准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
告中訂定得依預算書比率調整全部之契約單價外,其餘應以廠
商(依減價額度之比率調整後)之單價,計列契約單價。但其
複價、總價合計錯誤或部分標價不合理時,而有洽該廠商調整
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
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三)本府應於業務單位通知之期限內辦理簽約手續。
三十五、決標後應依規定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登錄決標公告或定期彙
送決標資料。
三十六、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以符合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條
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業務單位於簽約、或收
受或終止或解除連帶保證廠商責任時,應知會行政室登錄。代辦
案件由委辦機關依規自行辦理。
三十七、本府對於辦理電子領投標績效卓著者,應予獎勵。
三十八、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柒、附則
三十九、本府對於採購執行疑義,應先函詢本府行政室,該室無法答覆時
,再由該室函詢工程會。另亦可電洽本府行政室,電話為(04)
22289111 轉 3000~3004 或(04)22206461,如有急迫性,亦
得電話洽詢工程會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