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提供優良服
務,依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係指本府依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四款公開徵
求之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下簡稱車隊)所屬已提供載運服務
之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
四、駕駛人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之考核期間,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透過車隊向交通局申請營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證
屬實並掣開罰單。
(四)當月載運行動不便者(含身心障礙者)趟次達十五趟次以上。
(五)當年度未獲其他機關同性質補助。
五、駕駛人按月提送考核期間載運行動不便者(含身心障礙者)趟次資料
(十五趟以上),於次月十日前經由車隊轉送交通局查核(逾期該月
份不予補助),由交通局以電訪方式抽查確認趟次資料。
六、駕駛人經審查符合第四點各款規定者,每車每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
千元,當年度每車核發獎勵金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考核期間營
運未滿十個月者,其營運獎勵金依實際營運月份比例折減。
七、駕駛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透過車隊申請該年度
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一)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表(如附件)。
(二)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
(四)無障礙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五)無障礙計程車之結訓證書影本。
(六)以電匯轉帳方式核發營運獎勵金,需檢附駕駛人之金融機構存
摺封面影本。
八、申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金額不符,或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
法審核,經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申請日期已逾第七點所定期限。
(四)申請文件有不實或造假之情形。
(五)其他不符合補助要點及本作業要點規定之情形。
已獲核發獎勵金者,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已獲交通部其他計畫補助
或已獲他機關同性質補助者,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以書面限期返還
已發放之獎勵金,逾期未返還者,依法追繳營運獎勵金;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